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征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保基金繳納條例》規定,按月繳納社保基金,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的基準繳納。而且社保部門也規定,對簽署合同的勞動者的社保基金必須在當月月底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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