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對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記錄。
(三)開展工傷保險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五)按照規定審批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免費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