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股權投資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基金業協會於2017年3月1日出臺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壹)適用範圍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服務辦法》。服務機構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服務業務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股權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服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