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受發展成果,制定本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開展的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機構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每年的9月5日是“中華慈善日”。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成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