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資助標準和方法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繳費標準。在高消費國家的高消費領域,補貼金額會更高,而在低消費國家,低消費領域的補貼金額會相應更低。
法律依據:調整留學人員國家獎學金資助標準。
第壹條國家留學人員獎學金是指留學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包括:餐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圖書資料費、醫保費、通訊費、壹次性安置費和零用費。
第二條艱苦地區津貼是指國家向派遣留學人員所在的高原、疾病、艱苦、高溫等國家(地區)發放的特殊生活津貼。
第四條調整後的國家公職人員獎學金、艱苦地區補助和高等學校學科建設骨幹教師出國留學獎學金為每人每月補助標準。
第五條國家資助留學人員獲得對方國家提供的獎學金,高於國家資助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部分全部為本人所有,國家不再給予補助;低於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按國家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補齊。
第六條獎學金和艱苦地區津貼根據國家派出留學人員的實際學習時間按月或按季發放。不足壹個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
第九條本通知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