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用於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聯合發布的《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會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公共維修基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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