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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傷保險需要什麽條件?

1.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在有工傷證明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再由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賠償。

2.單位未在30日內申報的,工傷職工個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壹年內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取得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後根據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予以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