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壹)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的維護和保養費用;
(三)人為損壞住宅部位和設施,當事人要求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
從第四條規定來看,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價格範圍的,應當由物業公司支付。
超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價格的,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