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月收入達到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0元/人,並獲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必須遷入本市戶口2年以上;
4.家庭成員人數為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的法律關系。
同時,申請家庭應當推選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申請人向區縣廉租辦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 .廉租住房申請表;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4.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5.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6.其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