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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友的孩子歸女方(但法院審理後判給女方)

在剛剛過去的五壹假期,最具爆炸性的新聞莫過於超級富豪比爾·蓋茨和梅林達離婚。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會覺得離婚很容易,但是生孩子會困難很多。誰會有孩子?這是許多離婚夫婦爭論的焦點。誰家有房有錢,孩子就去找他?答案是不壹定!

誰有房有錢誰就有孩子。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阿建於2017與晏子結婚。2018年,他們的孩子浩浩出生了。2020年,阿建向法院起訴離婚。

阿建說,由於雙方不斷吵架,性格不合,夫妻關系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從2019,11,雙方開始分居,現訴至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

燕子同意離婚,雙方對財產處置無異議,但對孩子的撫養權持有不同意見。

阿建建議郝好由自己撫養,燕子不需要支付贍養費。他說自己有穩定的收入,有學區房,個人素質較高,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讀書條件。他父母身體很好,有退休金,可以幫忙照顧孩子。相比於學歷低、無房產、工作不穩定、租住在城中村的燕子,孩子不可能進入好學校,也不可能提供好的生活條件。

燕子說,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他,阿建每個月都要支付撫養費。我43歲生了郝好,很難再懷孕;郝好是個早產兒。按照醫生的建議,她還在調整母乳和輔食的過程中,壹直和媽媽住在壹起。改變她的孩子的生活環境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然而,阿建正忙於他的工作。作為壹個父親,他從來沒有壹個人照顧過自己的孩子,也沒有時間照顧身體虛弱的孩子。婚前壹直從事小生意,戶口裏有股份分紅和宅基地。兩人分開後,帶著郝好,租住在離父母和弟弟不遠的地方,互相照顧,感受家庭氛圍。郝好的祖父母身體健康,精力充沛,願意幫助照顧郝好。

燕子指出,阿健和他的家人在學歷、出身、收入方面都不如阿健,而且總是很霸道,很自責。這種性格不適合養孩子。孩子的成長不能只看生活水平的高低,更重要的是父母的道德教育。

法院:孩子判給女方。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郝好由燕子撫養。阿建每個月交2500元撫養費,每周可以去看望壹次浩浩,不影響他的學習和生活。

阿健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如下:關於撫養權。

法院認為,郝好在審判時只有兩歲零兩個月大,而且年幼虛弱。燕子的居住、生活、教育條件雖然比阿建略顯不足,但她也有收入,有固定住所,能夠養活她。而且年幼的孩子從出生開始就由燕子撫養和照顧,生活和成長環境壹直很穩定。庭審中也能看出幼兒對母親的依賴和依戀。貿然改變孩子的成長環境,不利於這個階段孩子身心的健康發展。

物質經濟方面,阿建作為孩子的父親,應該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有能力幫助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撫養環境。

關於保養的金額

因為有固定收入,不直接撫養孩子的那壹方,撫養負擔壹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30%支付。庭審中,阿建承認自己月收入在2萬元左右。考慮到其子女現階段的實際需求、雙方父母的承受能力以及所在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判決阿建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

關於探視權

基於雙方的說法,阿建可以每周探望浩浩壹次,不影響他的學習和生活。

法院同時指出,希望晏子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幫助阿健行使探視權,讓孩子感受到父親和親人的關愛;同時也希望阿建能夠正確行使探視權,在探視期間照顧好孩子,關註孩子的健康,珍惜和孩子在壹起的時光。雙方可以就具體的探視事宜和孩子的病情加強溝通,拋開成見,共同努力,保證孩子各方面都能健康成長,不要因為探視孩子引發的糾紛給孩子帶來心理創傷。從關愛孩子的角度出發,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共同處理孩子的探視,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法官的陳述

從法律上講,父母贍養未成年子女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民法典》特別重視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它將原婚姻法中“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母親撫養”修改為“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判決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經常為孩子的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更註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即哪壹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利益。這種考慮除了法律規定外,不僅僅在於經濟能力,還關註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父母自身的細心呵護和陪伴,孩子的心理依賴,是否有壹方不適合撫養孩子。

本案中,雖然男方經濟條件優於女方,但考慮到女方壹直撫養孩子健康成長,生活環境穩定,孩子在心理上更依賴母親,男方可以給予更多的經濟支持,法院判決孩子由母親撫養。

離婚是夫妻感情的破裂,是婚姻的終結,但不應該是父母子女感情的分離。遇到情緒變化的父母,要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盡量減少婚姻破裂對子女的傷害,做出更符合子女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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