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值和開票說明的相關內容
(1)納稅人自行開具發票。
1.“機碼”應與“發票碼”壹致,“機號”應與“發票號”壹致,“密碼區”根據人臉相關參數生成打印密碼(采用稅控前無需填寫)。
2.“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是指收款人的證件號碼。
3.“房地產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和建築業營業稅項目和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要求登記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項目未登記的留空)。
4、“銷售樓盤樓牌號”填寫銷售樓盤的具體街道、樓號、門牌號。
5.“面積”是指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計算房款的面積,可分為“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由出票人填寫。合同中按建築面積計算房款的,選擇“建築面積”;如果合同中按套內面積計算房款,則選擇“套內面積”。
6.“金額”是本次實際收到的金額。
7.“金錢的性質”分為四類: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買賣款和其他。填寫收到款項的具體性質。如果收到的款項性質為“其他”,應註明款項的具體性質。
8.“開票單位簽章”是指開票單位加蓋發票專用章。
9.單位無償贈與房產的,應當在“備註”欄中寫明“無償贈與”字樣;其他免稅銷售的房地產,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免稅”字樣。
10,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企業所轄主管區級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稱及代碼。
11.特別說明:開發商在收取“定金”和分期收取房款時,發票欄上的“面積”和“單價”是根據購房合同中的面積和單價填寫的,面積、單價和金額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出售房屋取得銷售房屋總收入開具的發票(壹份或多份)的金額應符合以下要求:
面積*單價= σ金額(購買總價)。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機器代碼、機器號、密碼區、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房地產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待售房地產樓號、面積、金額、性質、付款及自開票等欄目。
2.“稅率”和“稅額”是指銷售不動產開具發票時征收的稅率和稅額。
3.“完稅憑證號碼”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時所開具的完稅憑證號碼。
4.“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是指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及代碼。
5.“開票單位簽章”指開票稅務機關的印章。
6.“收款人簽名”指開票納稅人(收款人)的印章。
擴展數據
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行新增值稅制度後使用的壹種新型發票。與日常業務中使用的普通發票相比,它有以下區別:
1.發票的打印要求不同:
根據新征管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中使用的實體是不同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和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可供各類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購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包括購貨單位、銷售單位、貨物或者服務的名稱、貨物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合價、開票單位、收款人和開票日期,還包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適用的稅率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4.發票有不同的序列號: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式四份、七份(不含存根聯,壹式三份、六份)。第壹聯為存根聯(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買方記賬用),第三聯為抵扣聯(買方扣稅憑證用),第四聯為記賬聯(賣方記賬用),第七聯其他三聯為備份聯,分別作為企業退出卡。普通發票只有壹式三聯,第壹聯存根,第二聯發票,第三聯記賬。
5.發票有不同的功能:
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買賣雙方收付的憑證,也是買方抵扣增值稅的憑證。除運費、農副產品、廢舊物資按法定稅率抵扣外,不得抵扣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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