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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綠色建築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建築高質量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節約資源,建設高質量綠色建築,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方式,促進城鄉建設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高品質民用建築。

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築從低到高分為基礎、壹星、二星、三星級。第三條發展綠色建築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明確發展目標,並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體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市場監管、統計、政務管理、地方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培訓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標準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第九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並征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新型建築技術路線和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確定碳減排目標和路徑。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十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出讓或者劃撥土地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第十壹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但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國有資金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築、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

鼓勵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壹星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高綠色建築發展水平,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集約化發展,促進綠色生態城市和綠色社區創建。第三章建設和改造第十二條建設、設計、施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等單位需要按照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進行綠色建築建設或者改造的,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的要求實施。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建築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築碳排放分析報告,並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要求;在招標或者委托建設項目的咨詢、設計、施工、監理過程中,應當向有關單位明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和標準要求,並組織實施;加強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綠色建築在項目中實施的主要責任。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的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工程選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