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畢業生就業的通知
國發[2011]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總體保持穩定。據預測,“十二五”期間高校畢業生數量將繼續增加,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首位,進壹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為進壹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適應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進程,積極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
(1)在構建現代產業體系中努力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重點發展科技含量高、就業吸納能力強的智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崗位。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方面,實施有利於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戰略,促進生產性就業崗位增長,努力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規模。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為高校畢業生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參與現代農業建設,鼓勵農業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產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資驅動的就業評價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促進就業的作用。及時發布和宣傳相關專業領域的行業發展規劃和人才計劃,引導高校根據行業人才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人才培養。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認真預測相關專業人才需求,合理調整專業設置,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加強實踐教學和實踐訓練,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支持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和崗位對接活動,讓廣大高校畢業生學有所用。
(2)鼓勵中小企業吸引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是吸引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壹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把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高校畢業生就業結合起來,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吸納壹定數量高校畢業生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安排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貼息貸款。對新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壹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享受財政貼息。對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3)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根據統籌城鄉經濟、加快發展基本公共服務的需要,各地要大力發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領域,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要進壹步完善相關政策,重點解決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戶籍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面臨的實際問題。,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從事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且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自2012起,凡省級機關及以上機關招錄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招錄。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就業計劃應當主要用於招錄應屆高校畢業生。按照統壹招聘崗位、統壹公告、統壹組織考試、統壹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壹扶”(支教、支農、支醫、扶貧)、“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各項目的政策銜接,進壹步落實服務考試合格者就業。做好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積極做好義務兵役征集高校畢業生工作。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要結合中部地區崛起、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和產業梯度轉移的需要,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就業。各地要盡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政策,對已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相應學費和助學貸款補償。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照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確定,試用期後工資水平定為1比2;如果在事業單位工作,可以提前轉正定級。當妳成為正式員工進行定級時,薪級定為1比2。
三、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五)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壹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創業。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明”)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地自然年度,即1至1年2月31日)從事自主創業,三年內限額為每戶每年8000元。從2011年1月1年1年1年65438+2月31日起,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征收所得稅。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在促進就業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按照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財政貼息支持,貸款額度不超過65438+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要進壹步健全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財政投入,積極引進創業投資基金,探索財政資金和創業投資與大學生創業事件的對接模式,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增加創業投資。要進壹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依法依規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
(六)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新創業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積極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模式,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創業能力。對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高校畢業生,根據其創業培訓或就業創業資格證書,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的特點和需求,組織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壹站式”創業服務。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壹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要為基地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生存期。
(7)穩定靈活就業。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申請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規定提供人事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四、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和技能培訓,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各地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情況,鼓勵和支持壹批有壹定社會影響力的大型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為有實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實習機會。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要進壹步完善就業實習管理辦法,明確見習範圍、見習基地條件、見習補貼標準、見習考核評價等,進壹步規範實習活動。認真落實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政策,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見習單位應當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為參加實習的高校畢業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付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各地要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他們提高就業能力。對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高校畢業生,根據其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壹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畢業年度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在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十)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開展研究,按照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聘請優秀大學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研究工作。科技惠民工程、“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高校畢業生的勞務費及相關社會保險費補貼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聘期屆滿後,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或在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的工齡和學習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合並計算。
五、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壹)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高校要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職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功觀和就業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特點,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服務措施,采取組織企業進校園、舉辦專場招聘會和供需洽談會、開展網絡招聘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地方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等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就業服務。要大力促進互聯網就業服務健康發展,加強信息監督管理,規範互聯網求職和就業行為。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高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鼓勵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服務並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為大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提高專業和職業能力。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保管等政策。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二)開展就業和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免費為就業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要求提供人事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要進壹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勞動合同管理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壹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合作,進壹步完善以實名制登記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後的信息銜接和服務銜接。
(十三)加強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壹對壹”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並向用人單位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求職。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實施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可根據貧困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城市長期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就業,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實施特殊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業權益。各城市要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辦理(創意)產業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的要求,進壹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對被各類用人單位聘用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工齡待遇等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被企業、社會團體、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高校畢業生,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工齡。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壹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種欺詐行為。要認真落實《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就業體檢取消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進壹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責任,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切實抓好落實。要加大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國務院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