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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協會名稱:上海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上海有色金屬貿易協會。縮寫SNTA。

第二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規定》精神,成立本協會。是為本市有色金屬行業的同行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文章

本協會宗旨:在國家經濟發展方針政策指導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政府和社會,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行業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協會管理局。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協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和活動區域:上海。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色金屬產業政策。

(2)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名優特產品、節能減排、電子商務平臺推廣、展會招商、專題研討等活動,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

(3)努力辦好報紙、網站、雜誌,為會員單位了解行業信息、展示企業形象、推廣產品技術、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服務。

(四)代表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移交或委托協會承擔的行業評價認證、技能資格評定、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

(六)制定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規章制度,遵守誠信原則。對違規違紀、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對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查處。

(七)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因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

(八)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代表行業內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保障措施,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研究、技術培訓、編輯出版、展覽招商、產品推廣、中介咨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協會的活動原則:

(壹)協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二)本協會活動公正,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與本行業企業競爭的經營活動。

(4)協會在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獨立召開會議”的原則,做到獨立工作、自主擇業、自負盈虧。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要申請成為會員,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同行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公司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書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並出具相關入會文件。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在本協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報表;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協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信函,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人員同意,將其除名並公示。會員如不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六)制定會員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上海市協會管理局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

協會設有董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校長、副校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委員的罷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

(九)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理事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舉行。

第二十壹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壹)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2)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協會的主席和副主席超過最高年齡,他們必須得到出席理事會的三分之二董事的同意才能就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為四年,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副行長聯席會議;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應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資格應參照第21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化,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該協會配備了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二條

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應報上海市協會管理局審批,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議同意後30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程序和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身解散或者分立、合並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六條

終止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2010年7月第三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

第四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