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永川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市委三屆四次全委會會議要求, 並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市政府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 現將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基本原則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以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標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壹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第三,政府主導和居民意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二。目標任務2009年,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所有縣(自治縣)。三。參保範圍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1)年滿16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城鎮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再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四、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1)個人繳費。根據試點時各縣(自治縣)參保人員年齡的不同,繳費分為1兩種情況。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居民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由參保人自願選擇。支付方式原則上按年支付。因疾病、災害等原因未按時繳納年度費用的,可以在次年繳納,逾期不繳納。2.60歲或以上的人無需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投保繳費。為鼓勵多繳,符合條件的60周歲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壹次性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根據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為40元、60元、90元三檔,由參保人自願選擇。壹次性壹次性繳費月數從75周歲起按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實際月數不滿60個月,75周歲以上的,按60個月計算。(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3)政府補貼。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政府每年補貼30元。對於重度殘疾人,政府繳納最低保險費,補貼40元。政府用於支付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為:主城區20%由市級承擔,80%由區級承擔;貧困縣(自治縣)市級承擔70%,縣級承擔30%;其他區縣分別由市級和區縣級承擔50%。(四)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壹)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均進入個人賬戶,全額積累。(2)目前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計息。(三)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外,其個人賬戶累計本息壹次性返還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結余的,除政府補貼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沒有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養老金待遇(1)領取條件。參保人年滿60周歲,不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在該地區開展試點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該地區試點時,從60周歲起不滿1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超過60周歲時,可按年繳費標準補足至15周歲;本人60周歲,超過15周歲,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2)養老金標準。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余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貢獻補貼比例承擔。基礎養老金標準隨著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辦發〔2005〕38號文件)。在該地區進行試點時,已滿60周歲並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發放。(3)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額外領取10元的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四)領取養老金待遇的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發養老金待遇10元,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的下月起停發養老待遇。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放壹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本人死亡時的上個月養老金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六)基礎養老金實行社會化。七。基金管理(壹)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二)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並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接受同級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1)參保人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移的:1。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只轉移個人賬戶基本信息,不轉移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地未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的,轉入地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2.跨省(區、市)轉移的,在國家有關規定尚未出臺前,被轉移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並按規定計收利息,待規定出臺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二)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以個人賬戶為核心,轉移前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九。新老制度銜接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妥善處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債權的基礎上, 按以下方式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壹)未滿60周歲的人員,原則上對於不想合並的,老農保累計總額或個人賬戶余額可壹次性退還本人,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可同時終止。 (二)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並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將養老保險金余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與居民養老保險金合並計算。不想合並計算的,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壹次性返還給本人,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十、組織領導(壹)市政府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試點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全市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居民養老保險正常開展的人員、設備、工作經費和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全市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綜合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積極配合。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當地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和日常業務管理。(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居民養老保險,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所負責承辦具體業務。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區)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參保。XI。其他(1)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以上人口年齡定義為2009年8月31。(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9〕64號)同時停止執行。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