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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全文1977。

反腐敗法案

基本禁止條款

《反海外腐敗法》規定,賄賂外國政府官員以獲得或保持業務是非法的。對於基本禁止,必須滿足以下五個要素才能構成違反:a .主體---《反海外腐敗法》可能表明其適用於任何個人、公司、官員、董事、員工或公司代理以及代表公司的任何股東。如果個人和公司命令、授權或協助他人違反或共謀違反反賄賂條款或* * *共謀違反賄賂條款,他們可能會面臨處罰。根據《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美國對賄賂外國官員的管轄權取決於違規者是“發行人”還是涉及“國內法人”、外國國民或企業。“發行人”是指在美國註冊發行證券或要求定期報告證券交易委員會文件的公司。“國內法人”是指作為公民、外國人、美國居民的任何個人,以及任何公司、合夥企業、協會、股份公司、商業信托、非法人組織或個人獨資企業,其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或美國的州、地區、實體或聯邦法律。

證券發行人和境內法人可根據地區或國籍承擔《反海外腐敗法》所涉及的責任。對於在美國使用的系統,如果發行人和國內法人利用美國郵政電信或其他手段或州際貿易促進腐敗和賄賂外國官員,他們必須承擔責任。這種方法或手段包括電話、傳真傳輸、電匯、州際或國際旅行。此外,發行人和國內法人可能要對任何助長腐敗和賄賂美國以外國家官員的行為負責。因此,美國公司或國有公司可能對雇員授權或完全在美國境外運作的代理人負有責任,即使用外國銀行賬戶的錢,而沒有任何賄賂美國參與者的行為。

在1998之前,外國公司,除了那些可以被稱為“發行人”的人,外國國民不受《反海外腐敗法》的控制。1998修正案將《反海外腐敗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外國公司和國民。目前,外國公司或個人也屬於《反海外腐敗法》的適用範圍,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在美國助長腐敗賄賂。但是,沒有要求這種行為使用美國郵政服務或其他手段或州際商業。最後,美國控股公司還可能授權、指導或控制外國子公司為其從事有問題的活動。

作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他們是“國內法人”,受雇於或代表外資企業。

和子公司。

B.腐敗故意——實施或者授權支付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腐敗故意,支付行為必須故意誘導收款人濫用職務與付款人或者他人進行不公平交易。應註意的是,《反海外腐敗法》並不要求腐敗成功。提供或承諾賄賂也可構成犯罪。《反海外腐敗法》禁止影響擔任公職的外國官員的任何行為或決定,禁止誘使該官員做出任何違反或未能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以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或誘使該外國官員利用其在外國政府或其機構中的影響力影響政府或機構的任何行為或決定以幫助發行人獲得或保留任何人的業務,或指示任何人開展業務。

C.支付——《反海外腐敗法》禁止支付、提供或承諾支付(或授權支付或提供)金錢或任何有價物品。

D.收受者-禁止條款適用於向外國政府官員、政黨或政黨官員候選人行賄。外國政府官員是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任何部門或機構的任何官員或雇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對於具體問題,我們應考慮使用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設定的意見程序。就“外國官員”的定義而言,比如無論是王室成員、立法機關成員還是國企員工,都被視為“外國官員”。

《反海外腐敗法》的條款適用於任何政府官員,無論其級別或職位如何。

《反海外腐敗法》也有例外,它關註的是付款的目的,而不是接受付款、報價或付款承諾。

反賄賂條款

“促進政府的日常行動支付”(見下文)

E.商業目的——《反海外腐敗法》禁止向幫助公司獲得或保留業務或直接業務的公司支付款項。司法部對“獲得或保留業務”給出了廣義的解釋,不僅指授予或續簽合同。應註意的是,業務的收購或保留不壹定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機構有關。

第三方支付

《反海外腐敗法》禁止通過中介提供腐敗款項。如果知道全部或部分款項將直接或間接支付給外國官員,則向第三方提供款項是非法的。“知道”這個詞包括有意識的漠視和故意的忽視。抗辯的內容與上述基本相同,只是在這種情況下,“接受方”

它是支付必要的“外國官員”的中介。中介可能包括合資夥伴或代理。為了避免承擔腐敗的第三方支付的責任,美國公司盡可能地做了壹些盡職調查,並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以確保他們與信譽良好、合格的合作夥伴和代表達成了業務關系。這些盡職調查包括調查潛在的外國代表和合資夥伴,以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擔任這壹職位,他們是否與政府有個人或專業聯系,客戶群的數量和聲譽,以及他們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當地銀行家/客戶/其他商業夥伴中的聲譽。此外,美國公司應該意識到在談判商業關系時所謂的“特點”。

即不尋常的付款方式或財務安排、國家腐敗的歷史以及拒絕外國合資夥伴或代表提供的證明,它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促進外國政府官員的非法條款、承諾或付款,也不會采取任何行動導致美國公司違反《反海外腐敗法》,通常是高級專員辦公室和管轄區,在費用和會計記錄方面缺乏透明度,並且在實施合資夥伴或代表提供的服務方面明顯缺乏資格或資源。

以及合資夥伴或代表是否已被正式推薦為政府的潛在客戶。您應該尋求法律顧問的建議,並考慮使用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中針對第三方支付的特定問題設定的意見程序。

許可和積極抗辯的支付

《反海外腐敗法》包含壹個明確的例外,即禁止為“日常政府行為”支付“便利費”或提供可用於防範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積極辯護。

促進政府日常行為的支付

反商業賄賂的壹個例外是政府常規行為的便利性和加速支付。法律法規清單包括以下示例:獲取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他官方文件、處理政府文件、簽證和工作指示等。提供警察保護、郵政和電信接送、提供電話服務、電力和供水、裝卸貨物、或保護易腐產品以及派遣和檢查與合同相關的履行或跨國運輸貨物。像這樣的活動也包括在例外中。如果對賠付是否屬於例外有疑問,可以咨詢法律顧問。同時也要考慮是否使用司法部門的《反海外腐敗法》的意見程序。

常規的政府行為

它不適用於向任何外國官員提供便利和快捷的付款,例如決定授予新業務或繼續與某個政黨的業務。

肯定抗辯

被指控違反《反海外腐敗法》反賄賂條款的人可以進行如下辯護:根據外國官員所屬國家的成文法,支付是合法的,或者所花的錢用於產品或服務的推廣、展示或履行合同義務。在外國成文法中,可能很難確定付款是否合法。我們應該考慮尋求法律顧問的建議,或者使用司法部的《反海外腐敗法》來面對這樣壹個關於支付合法性的意見程序。此外,由於這些抗辯是“積極抗辯”,被告需要在壹審時證明付款符合這些要求。起訴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來證明它在壹審中不構成這種類型的付款。

賄賂制裁

對罪犯的制裁

根據《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可能的刑事處罰:公司和其他商業實體最高罰款200萬美元,官員、董事、股東、員工和代理人最高罰款65,438+0,000,000美元,最高監禁5年。此外,根據《選擇性刑罰法》的規定,通過支付貪腐款的要求,最高罰款可以是被告人違法所得的兩倍。對個人的罰款不能由其雇主或負責人支付。

對公民的制裁

美國司法部長或證券交易委員會可酌情對任何違反反賄賂條款的公司及其官員、董事、雇員、代理公司或股東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處以不超過65,438+00,000美元的罰款。此外,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強制執行行動期間,法院可以處以不超過(I)英鎊的額外罰款。

被告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的全部經濟收入,或(ii)規定的金額限制。規定的限額是以過度違規為依據的,對自然人從5,000美元到65,438+000,000美元不等,對其他人為50,000美元。

漲到50萬美元。只要公司(或公司的官員、董事、員工、代理人或股東代表)違反(

或即將違反)反賄賂條款,司法部長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可能視情況對其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政府行動

根據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發布的指導方針,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個人或公司可能被禁止與聯邦政府做生意。個別起訴也可能導致中止與政府做生意的權利。總統已經指示,如果這壹權利被排除或中止,或者其采購或非采購活動被排除的任何政黨,行政機關不得允許這些政黨參加任何采購或非采購活動。此外,個人或公司被發現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沒有資格獲得出口許可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暫停或禁止個人證券業務,並對證券業務進行民事處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可以暫停或排除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機構項目,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支付給外國政府官員的費用不能作為業務費用扣除,以減少稅收。

個人行為

根據欺詐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或其他聯邦或州法律,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也可能導致個人原因的三倍賠償。例如,該法案還可能被聲稱賄賂導致被告贏得海外合同的競爭對手用作依據。

政府指導

司法部為《反海外腐敗法》設立了意見征詢程序。關於任何擬議中的商業行為,根據《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美國公司或國民可以要求美國司法部宣布目前的實施意圖。意見程序的細節可以在28 CFR第80部分找到。根據這壹程序,司法部長將在30天內對個人或公司的具體問題調查做出回應。(30天時間從司法部收到所有需要表達的信息時開始。司法部已發布意見,認為符合當前政策的商業行為在任何後續執法行動中均符合《反海外腐敗法》。前述意見的副本可在司法部的《反海外腐敗法》網站上找到。

簡介

1988《貿易法》指示總檢察長就司法部有關1977《反海外腐敗法》的執行政策提供指導。(15 U.S.C. 78 DD-1)對於無法獲得專業律師解答《反海外腐敗法》相關問題的潛在出口商和小企業而言,針對司法部《反海外腐敗法》意見的回應程序指南有限。以下對合規責任和潛在責任的描述和壹般解釋基於《反海外腐敗法》。本手冊對司法部的《反海外腐敗法》進行了壹般性解釋。

尋求在海外市場開展業務的美國公司必須熟悉《反海外腐敗法》。壹般來說,《反海外腐敗法》禁止以獲得或保留業務為目的賄賂外國官員。此外,其他法律法規,如郵政電信和網絡欺詐,18U.S.C. 1341,1343,旅遊法,18U.S.C. 1952。

司法部是行政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起協調作用。商務部辦公室總顧問還回答了美國出口商關於《反海外腐敗法》的基本要求和限制的壹般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