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更好地落實教育部“依法治校”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學生:包括普通高考學生、保送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面向農村學生的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簡稱“自強計劃”)、面向西藏定向就業的非藏族學生、少數民族班、內地西藏班、中國大陸。
2.華僑、港澳臺學生:包括通過華僑聯考錄取的學生、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的港澳臺省省學生、澳門免試錄取的學生、香港免試學生、臺灣省免試學生、澳門“四校聯考”成績錄取的學生。
第三條學校名稱為武漢大學(GB代碼10486),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註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壹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學校是公立、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學校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下設本科招生委員會和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決策本科招生重大問題。
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和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應包括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
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學院,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幹部中選拔招生工作人員參加學校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參加部分招生形式(專業)的專業水平評定(考察)和考試工作。
第九條學校應當公示招生信息,並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臺和招生宣傳資料發布招生信息、公示選拔錄取結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實際,結合近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計劃的編制和使用情況, 各省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各省考生占全國招生總數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受情況,生源質量,城鄉,下同,統籌考慮。
第十壹條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劑省統考生源不均衡情況,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總招生計劃的1%。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社會需求大、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於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基礎學科或專業,可采取壹定措施予以扶持;對於社會需求小、報考學生少的專業,學校可以調整招生計劃,采取減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第四章入學考試(評估)
第十三條普通高考、非藏族學生定向西藏就業、國家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班、高水平藝術團體、高水平運動隊(文化統考)、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的考生也必須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或選拔。藝術類考生須參加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相關專業統壹考試。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專業統壹考試成績認定為專業考試成績,不再組織校考。
華僑、港澳臺學生按當年國家和我校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關於特殊類型招生的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開展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和農村學生“自強計劃”的選拔、考核和測試。測試時間、方法、要求及相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五條根據平行誌願的批次(投檔方式),調檔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105%以內。如果進入檔案的學生受到專業調整,且無其他限制錄取條件,則按原公布計劃中未完成的計劃誌願招收。根據平行誌願中模擬投檔的情況,原則上我省增加我校計劃不超過原計劃的5%。因考生不服從調劑等原因不能完成計劃時,撤回增量計劃。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和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和檔案移交名單,由學校另行提供給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第十六條在執行非平行誌願批次(投檔辦法)中,當第壹誌願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錄取非第壹誌願考生,但報考人數不超過我校在本省剩余招生計劃數,只錄取本省本批次本類型有缺額的專業。
第十七條在錄取時,對於根據國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員會規定可以加分的考生,除不作省計劃的特殊類型考生外,我校承認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高考成績(含政策分,下同)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總成績(不含政策分,下同)最高的考生;當高考考生總分相同時,取同分,即適當調整省內分專業計劃,將競爭關系中分數相同的考生全部錄取到競爭專業。進壹步尊重考生的專業意願。如果考生根據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和我校招生計劃填報專業誌願(專業誌願需有所不同),且誌願合理,應盡量滿足考生的專業誌願。否則服從調劑的錄取調劑,不服從調劑的退檔。
在江蘇省,我校對普通高考考生要求AB+及以上,對獲得高水平藝術團資格的考生要求2B及以上。要求所有考生通過4C1的必考科目等級。我校在招收不同專業的學生時,采取“先分數後等級”的方式,即考生由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總成績最高的考生;若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則按選考科目等級排序,相關科目等級較高者優先。相關科目為物理、文學、歷史;當考生所選科目成績相同時,采取同分同得的原則,在競爭關系中滿足考生的專業願望。其他類別考生的考試科目至少為江蘇省的相關規定。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實行分數優先(明確分數)的錄取方式。
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外,外國語言文學專業不要求發言。
建築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明確表示過本專業誌願的考生。
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提前批次招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專業誌願的考生,且考生高考成績不得低於考生所在省壹本線。
對於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壹本線是指由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部分特殊類型對應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九條我校所有專業不限考生外語,但學生入學後必須以英語為第壹外語並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於考生身體健康的補充規定》(另文發布)。
第二十壹條保送生、藝術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和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關於特殊類型招生的要求和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內地省份招收進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誌願的考生,限應屆畢業生。學校投檔線生源不足時,可從高分到低分降低40分,但考生高考總成績必須不低於考生所在省壹本線。
第二十三條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華僑和港澳臺地區考生按聯合招生辦公室和學校相關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五條對在參加高考過程中有嚴重失信行為或在高考電子檔案中有失信記錄的考生,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學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必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和各種證件(卡)費,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新戶口遷移遵循自願原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藏族學生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後才能在西藏入學,否則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試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被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資格或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新生入學後如需修改相關信息,按照《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大壹新生可以根據其高考成績和在中學階段的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審。具體獎勵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學校對新生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處申請減免學費;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壹條藝術生、強基計劃生、在西藏就業的非藏源生、建築學(中外合作辦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護理學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其他專業。外語類學生不得轉非外語類專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我校根據《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我校本科招生網站:aoff.whu.edu.cn,電話:027-68754231,wdzsb@whu.edu.cn,電話:027-68753835。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人員對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失職、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後,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在招生考試中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嚴重違反招生誠信、失職瀆職、擾亂招生秩序的中學單位,學校將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視情況而定;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未盡事宜。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於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總則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