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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務信息工作標準(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系統的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科學決策中的作用,不斷推進政府信息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政務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壹)為科學決策提供信息服務,為地方、部門和上級領導提供信息和決策依據。

(2)開辟各級領導指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新渠道,將上級領導的講話和意見通過信息網絡迅速傳達到基層,及時將基層的意見、群眾的反映和有關問題反映給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協調解決。

(三)溝通各部門、各地區、上下之間的信息聯系。通過信息網絡及時傳播和推廣當地和外國的情況和經驗;某個地區和部門的問題通過信息反映出來,引起其他地區和部門的重視。第三條各級政府和部門應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各地、州、市、縣、市、區和省政府各部門應確定壹名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第四條政務信息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重要任務之壹。根據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設立信息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息人員,提供業務經費,逐步完善現代化傳輸手段。要選拔政治業務素質好、思想敏銳、年齡年輕的同誌從事信息工作,並保持信息隊伍的相對穩定。第五條各級領導應為信息工作者采訪、編輯和報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條件。從事信息工作的同誌參加會議、閱讀文件可以適當放寬。第六條信息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根據政府和領導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傳遞真實可靠的信息。不得編報或報送虛假信息。第七條為不斷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信息工作者應當通過在職培訓、舉辦講座、參加學習、短期離職培訓、交流工作經驗等形式接受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第八條加強信息報告。省政府辦公廳通報各地、州、市、省政府部門和駐外辦事處上月信息采納情況;每半年通報壹次信息工作。各地、州、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第二章采集與篩選第九條凡與政府管理、決策和政策有關的信息,苗頭性、趨勢性、傾向性信息,均屬於政府信息采集範圍。主要包括:政治、經濟、經濟體制改革、科技、城建、市場、社會、外事、文化、突發事件等政府機構運行中的情況,特別要註意收集與人民群眾情緒、生活密切相關的熱點、敏感信息。第十條信息工作者應當通過實地調查、參加會議和直接詢問等方式直接收集信息。妳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和郵寄來收集信息。第十壹條信息部門應當制定階段性信息需求要點,根據要點要求收集信息,並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需求要點。第十二條信息工作者應根據各級政府的中心工作,對原始信息進行篩選。篩查應做到:

真實、準確、生動、具體;

(二)敘述清晰,中心明確;

(3)系統完整、及時、有效;

(四)處理好點面關系、正反饋關系、上下級服務關系;

(五)特別需要對政府決策有參考價值的信息。第三章撰寫和簽署第三章撰寫和簽署第十三條撰寫政府信息,應當註意事實準確、文字簡練、主題明確。使引用的數據準確,規範使用計量單位、量詞、漢字、數字和標點符號。當原始信息材料不清或對事實有疑問時,必須進行核實。第十四條政府信息稿件應以標題為開篇導語。標題要醒目、貼切、簡潔、新穎、簡潔。稿件用事實說話,減少討論,力求簡潔。壹般以三五百字為宜,較長的信息不要超過壹千字。第十五條政府信息核查既要簡化程序,註重時效性,又要嚴格審批,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驗證程序由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制定。第四章提交和保存第十六條政府信息的提交應當采取郵件、電話、電傳等方式。根據信息的保密程度和緊急程度,保密性高的信息應加密或由專人提交。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的信息要盡量傳真,增強時效性,提高設備利用率。第十七條各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向省政府的信息反饋工作。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動態,上級文件和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重大社情、災情、突發事件等,必須及時如實上報;對於具有預測性、傾向性、前景性的信息,要重點反饋,及時跟進反饋。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反饋領導批示信息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