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出口企業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內部控制不嚴。
會計信息是應訴反傾銷的重要證據。在我國,許多企業的會計檔案保管制度不健全,既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也沒有指定的人來管理。當企業受到反傾銷調查時,會計人員不能及時提供反傾銷調查所需的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無論各國的反傾銷制度如何不同,反傾銷的計算原理和調整項目基本相同,即影響被調查產品價格的成本和直接銷售費用的調整,如運費、包裝費、倉儲費、售後服務費等。然而,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出口,都因為壹系列不完整的會計信息而在反傾銷調查中處於被動地位。舉個例子,比如國外公司調查企業的運費,國內企業只要有運費發票和合同就可以錄入,而國外公司要求提供相應的采購貨物,運輸距離也要提供,而國內很多企業集中開具運費發票,所以很難詳細說明。
2.我國出口企業財務管理不規範,會計信息失真。
受我國復雜的會計環境、法制不健全、職業道德缺失等因素的影響,許多出口企業存在“兩套賬”、“多套賬”,公布的會計信息失真,賬簿既不“唯壹”,也不“清晰”。在應對反傾銷中,不能完全采用企業現有的成本數據,經不起反傾銷調查對會計的審計。此外,壹些出口企業操縱成本,調整當年利潤,導致當年成本費用數據失真,成本費用構成不能反映產品價值,甚至虛增產品真實成本,為應對反傾銷調查設置了障礙。當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發現出口企業操縱成本時,將立即被視為不合作,所提供的企業信息將被完全懷疑。這種現象多是企業的壹些費用沒有相應的發票支持,比如禮品費用,還有壹些油費被發現遮遮掩掩,這樣問題就很大了。
(3)企業在勞動者勞動保障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投入過低。
與外企不同的是,中國的出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並不都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非貨幣福利、辭退福利、獎勵津貼等社會保險上支出。變成勞動力成本。在壹些單位,大部分員工都不給社保,實際上是每年以現金形式單獨繳納社保的個人部分,這樣運營企業就會省下大部分應該由公司承擔的資金。然而,在反傾銷調查中產品的“正常價值”被確認時,“正常價值”往往偏低,直接導致應訴的出口企業被判定為傾銷。另壹方面會計對策,我國企業普遍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監管部門對仿制監管不力,公眾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很多求新求變的企業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開發新產品,往往用不了多久其他企業的仿制品馬上就占領了市場,對開發和研制產品的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些不註重科技投入生產仿制品的企業,可以在不承擔任何開發成本的情況下獲得高額利潤,這進壹步助長了他們復制假冒的習慣。這些企業的出口產品,由於不承擔開發成本,明顯低於進口國同類企業,給了進口國低價銷售的借口。
(四)企業會計人員素質達不到應對反傾銷的要求。
反傾銷應訴中的會計舉證不僅涉及會計專業問題,還需要從會計和法律的角度進行專業確認。同時,反傾銷應訴的每壹個過程都需要遵守嚴格的時限要求,比如替代國的評估和建議應在立案後10天內提出,市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的裁定申請應在立案後22天內提出,整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調查開始後18個月。因此,處理反傾銷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很強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然而,目前我國出口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難以達到應對反傾銷所需的水平。這些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熟悉國際反傾銷法
熟悉國際反傾銷法是為反傾銷會計提供證據和辯護的保證。不熟悉國際反傾銷法的企業會計,只能在反傾銷立案調查後,根據調查問卷的內容要求進行整理,而不是按照國際反傾銷法采取規避會計,從而有效規避反傾銷調查。但在嚴格時限的壓力下,出口企業會計人員填寫的問卷質量和效果確實難以保證。根據我個人的經驗,沒有律師的指導,會計會無所適從。
2.不精通國際貿易
反傾銷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符合國際慣例的壹種法律保護手段,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發展。反傾銷會計的證明應屬於國際貿易和國際貿易體系。而我國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對國際貿易慣例和海關估價方法缺乏必要的了解,這對於應對反傾銷調查非常不利。
3.缺乏必要的外語能力
作為壹種涉外訴訟,出口企業必須在進口國用調查方的語言進行反傾銷調查。出口企業會計人員必須用外文填寫調查表,涉及訴訟程序。然而,中國企業的會計人員中很少有人具備外語自由聽說的能力,更不用說正確使用英語進行會計憑證、報表和回復了。如果需要律師或者翻譯來解釋,在調查過程中難免會有壹些溝通上的分歧。
本文部分內容引自會計快訊2010 [15: 45-47]。
國際商業會計2008230 (2): 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