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經濟背景
自耕農是中國特有的土地所有者階層,是農業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農民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並在生產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研究自耕農的經濟地位非常重要,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與之相關的壹系列經濟和政治問題。第壹節自耕農經濟的優勢自耕農經濟的所謂優勢,是通過與佃農經濟的比較表現出來的。有什麽優勢?首先,自耕農擁有私有土地,雖然他也對國家承擔階級服務,但他免於地租剝削。這樣,在經營同樣面積土地的條件下,自耕農將比佃農占有更多的凈租金。這些產品不僅可以改善生活,還可以轉化為生產資料,投入生產過程。因此,當佃農只能維持簡單再生產時,自耕農就有能力擴大再生產。其次,自耕農經濟的第二個優勢可以從以上幾點推導出來,即自耕農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額可以低於佃農,最高耕地限額可以高於佃農。自耕農經濟比佃農經濟具有更大的適應性和靈活性。確定農民最低必要耕地限額的主要條件是:最低必要勞動、畝產量和山稅額之間的關系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地租額=稅額+純地租額。因此,在自耕農和佃農的最低必要勞動量相同的前提下,由於每畝產量——每畝納稅額>每畝產量——每畝地租額,自耕農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額必然小於佃農。這說明,即使耕種壹定數量的土地低於佃農的最低必要地租限額,自耕農仍然有能力維持簡單的再生產。自耕農的最大耕地限制還取決於以下幾個條件:壹是家庭勞動力的數量和支持生產的能力。個體戶可以把壹筆純地租組合成必要的勞動力,這必然比佃農更容易有支持生產的能力,所以他們更有資格經營現有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最大耕地。第二,在擴大再生產時,把資本投入新的土地是否有利?還是用等量的工作簿補充原有耕地有利?個體戶肯定會比較這兩者。這和佃農基本相同。另外,自耕農的最高耕地限額隨著農耕技術的提高而提高,但是我們知道,壹般情況下,自耕農的農耕技術水平往往超過佃農,所以在封建社會後期,自耕農的最高耕地限額和佃農的最高租地限額之間的差距可能更大。雖然自耕農有能力耕種比佃農更大面積的土地,但實際耕種的土地量往往低於佃農實際租用的土地量。這是因為:第壹,壹般情況下,自耕農在擴大耕地時,必須購買更多的土地,支付相當大的溢價;承租人在擴大土地租賃時不必預先支付地價。因此,農民的最高耕地限制將與土地價格成反比增加或減少。只有在不付出土地價格就能獲得土地的情況下,自耕農相對於佃農的優勢才能表現出來。農民起義沖擊地主土地所有權後,大量農民可以不交地價而占有土地,地價相對較低,是自耕農經濟發揮作用的有利時機。第二,開墾荒地也是農民擴大耕地的壹種重要方式,無需支付土地價格,但這是壹種經濟冒險。如果土地復墾成本等於土地價格或隨土地價格浮動,那麽農民會拒絕土地復墾。農民是經濟中最審慎、最謹慎的生產者,通常更願意勤勉地經營原有的小塊土地,而不是輕易承擔風險。第三,“壹畝良田十倍於薄田,壹畝精田十倍於瘠田,而愚農貪得無厭,以為廣種薄收,不知多田有重糧。”[1]作為私人土地所有者,農民在擴大耕地時不可能不考慮這個“以糧為本”的問題。因此,為了避免增加稅收,農民寧願想盡辦法在原有耕地上增加額外支持,深挖細挖,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也不願輕易擴大耕地。可以看出,在某些場合,自耕農可以不支付地價而獲得土地;但另外,壹般情況下,自耕農的實際耕地量低於佃農。這就使自耕農經濟比佃農經濟生產集約化又多了壹個優勢,所以清代有人說:“小戶自己種地,往往少種也有豐收;佃戶按地種,種得多,收得薄。”[2]賈思勰所謂“家家務農,必量自身之力,寧少善,不多惡”[3],可能是基於自耕農的經驗。總之,自耕農的勞動生產率和畝產量都超過了佃農。還是那句話,雖然自耕農往往有破產的可能,但畢竟土地是他們自己的私有財產,所以在使用土地時很容易做長遠打算,盡量提高土地的豐裕度。即使妳不得不賣掉土地,豐度更高的土地也能獲得更高的地價。佃戶耕種地主的土地,隨時都有可能退租。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為改善土壤而投入的工作成本被土地的樹幹所損失。因此,不僅在工作日,佃農拒絕毫無顧慮地向土地前進以提高其豐饒程度,而且在退租前夕還試圖耗盡土地的肥力。在最後壹個星期,郭威曾下令:“客戶袁典若為莊田省桑土房,則賜與各房,作為永久買賣。”。壹旦州佃農成為自耕農,因為他“有自己的事業,比壹家壹戶更快樂,所以蓋房子種樹,敢於成就自己的本事。”[4]這是自耕農經濟在土地利用方面優於佃農經濟的有力證明。在中國歷史上,從某種意義上說,自耕農數量的增減,往往預示著社會生產發展的緩慢和經濟的興衰,也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封建統治者視自耕農為最有能力提供稅收和士兵的階級。宋曼魯大軍曰:“為國之計,不可急於保民。保護人民的重要性在於照顧主家;並引誘客戶購買土地,以為主住戶。主戶若忠公,則邦必自足。”[5]漢代的“賦民以耕田”,西晉的占地,北朝、隋唐的占地,明代移民開墾土地,都是培養自耕農的措施。封建政權這樣做,並不是真的想“保民”,而是從地主階級的利益出發,為自己確保稅源和兵員。但魯大軍的言論和這些措施,從側面證明了自耕農經濟的重要性。中國封建社會有大量的自耕農經濟,自耕農經濟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和文化在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遠遠領先於西方相應階段的主要原因之壹。第二節自耕農經濟的不穩定性支付產品地租的農民已經能夠互相剝削,互相瓜分。自耕農經濟優於佃農經濟,也是小規模的個體經濟,所以內部更容易產生剝削關系和貧富兩極分化。就成為地主的可能性而言,佃農不如自耕農。但真正能轉變為地主的自耕農只有少數,絕大多數必然破產,成為佃農或雇農。自耕農經濟的雙重性使他們的先天地帶嚴重不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自耕農與其說是壹個獨立的經濟成分,不如說是向其他經濟成分的過渡。自耕農經濟比佃農經濟更不穩定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國家階級服務的增減遠遠超過私人地租的增減。地租剝削是壹種純經濟關系,不易受其他因素的幹擾,而自耕農承擔的賦稅和徭役則是壹種經濟關系之外的法律權利關系。階級役的負擔不僅與階級力量對比和農民的生產狀況有關,還取決於封建統治者的消費需求、和平環境或戰爭的爆發、大型工程的建設和政策的實施。宋人呂南宮曾說:“今居客多,主戶少。所謂物主,也是有區別的,比如稅占幾十萬,人占幾千,物主也;而那些壹百塊十塊的也是主力戶。.....100元10元的房子,名為主戶,其實不如客戶。是誰呀?所占之地,不能給其衣食,卻常依商求,又有兩稅,不如客。”[6]這裏所謂的主戶百戶或千戶,顯然是地主;壹百塊十塊錢的家庭,顯然是自耕農。他們的經濟條件比佃農優越,但實際情況卻因為“兩稅”而落到了顧客的下面。這壹事實有力地表明,賦稅和徭役是自耕農經濟極不穩定的重要原因。地主和自耕農都是土地所有者,都承擔著階級服務的重擔。地主是剝削者,可以把賦稅和徭役轉嫁給佃戶,有時還可以通過各種合法和非法的手段逃避階級服務。地主政權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往往將這部分稅收赤字轉嫁給農民。至於自耕農,他不能把階級服務轉嫁給別人,還要承擔因為地主逃稅而轉嫁給他的稅。從這個意義上說,自耕農比佃農更容易破產。阿明學者範文婧說:“妳在做什麽?”?大戶人家的錢可以讓神仙明白,權力可以讓鬼明白,所以逃跑並不難;而且避免脫野雞,大部分人都感興趣。中國人和氣脈的乘積是什麽幾何?壹肩負起服務,家就傾斜了。壹家倒了壹家跟著倒了,壹家倒了轉了好幾年,城裏沒有家!”[7]正是在階級服務的沈重壓力下,破產的自耕農越滾越大,範在這裏描繪了壹幅自耕農經濟動蕩的生動畫面。在破產的過程中,自耕農最終不得不忍痛放棄自己的小塊土地,成為佃農或農場勞動者。其次,自耕農的經濟孤立和經濟實力薄弱也是自耕農經濟極不穩定的重要原因。農業生產的不穩定導致了產量的大幅增減,自耕農也知道“耕三多,耕九多”的道理。然而,為了避免支付土地價格或招致沈重的糧食,他們寧願耕種原來的小塊土地,而不是輕易擴大耕地。這種私人個體經濟規模極其有限,難以抵禦自然災害的襲擊,所以“荒年,中產家庭不滿足”[8]。當再生產出現嚴重困難時,地主害怕“客散地荒”,會在壹定程度上考慮佃農維持再生產的問題。所以可以說,佃農的生活雖然沒有西方農奴那麽“有保障”,但還是有壹定“保障”的。至於自耕農,他們被限制在經濟上完全孤立;雖然歷代地主政權也有所謂的“荒政”,但是,“天高皇帝遠”,遠水不足以解渴。而且統治者認為自耕農擁有壹定的財產,並不是最貧困的階層,所以不是第壹個需要救濟的對象,所以自耕農受益很少。所以宋代詩人董璇說:“毀田並法,貧困戶多,而中產家貸。“自耕農的經濟實力不如地主,得到的救濟和“保障”也不如佃農。這種不利的經濟地位使得自耕農經濟極不穩定。以上種種因素綜合起來,使得“壹個中產家庭,往往壹年的收入不足以支撐壹年的開銷。“[10]農民壹旦無法維持簡單的再生產,就不得不減少實際的耕地數量,甚至降到最低的必要耕地數量以下。唐朝末年,有壹份兩年後這樣的地契:“慈惠鄉人劉佳星,在洞口運河上口有四塊地,為* * *十畝。因為人手不足,不允許播種,所以租給了當地市民範草子,租期三年,停種三年。幹貨的價格是固定的,小麥是五石,布料是五尺。另壹塊布將分發到5月底。買了三尺布後,我去了□付給了劉佳星..."[11].顯然,劉佳星不是以地主的身份租地,而是以半破產的自耕農的身份,因“缺人手、無種植”而租地。就十畝地而言,標準租金遠低於壹般租金。事實上,雖然劉佳星並沒有完全放棄土地所有權,但這塊土地已經部分成為範草子占有的自耕土地,甚至成為樊氏可以用來剝削他人的生產資料。在範草子個人種田之際,這種地租意味著農民之間的分割;在範草子轉租土地之際,這塊土地已經部分補充了地主的剝削手段。如果自耕農的破產進壹步發展,他將成為賣地人。當土地不足以耕種時,自耕農被迫開始向地主租地,他具有半佃農的地位。為了維持剩余的小塊土地,在出租土地時,他們可以接受更為苛刻的租佃條件,忍受比佃戶更高的剝削率;當出現經濟困難時,他們比佃農更願意承受高利貸的剝削。在這種情況下,剩下的那壹小塊土地不僅不再是農民發展生產的有利條件,而且成為促使農民無條件犧牲自身利益,忍受各種剝削的物質因素。處於這種半自耕農和半佃農地位的農民,往往可以把自己的必要勞動減少到普通佃農的平均水平以下。此時,他們繼續生存的基礎不是生產條件的優越,而是通過降低生活水平、增加勞動強度的絕望掙紮。即便如此,他們最終也無法避免失去所有的土地。自耕農徹底破產後,土地被地主吞並,作為勞動力,轉化為受地主剝削的佃農和農場勞動者。因此,就社會生產的物質條件(土地)而言,所有者的小土地所有權只能是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備份和補充;就社會生產的勞動條件而言,自耕農是佃農和雇農的潛在後備力量。在土地兼並規律經常起作用的前提下,自耕農經濟壹直在產生地主經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權是地主土地所有權的附庸。從中國封建社會開始,就有大量的流民。早在漢武帝時期,就出現了“關東流民二百萬”的嚴重局面[12]。在以後的朝代裏,流民的記錄是用之不盡的。大量流民的不斷出現,自然與佃農的破產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由於大量自耕農的破產。宋代詩人富弼在壹篇散文中說:“我昨天在汝州,偶然聽到許多河北難民來到徐、汝州、唐和鄧州相識。.....我且看且問,大都是鎮、趙、興、沼、磁、平等州等劣等戶。以十分制來衡量,大概有四五分不是鎮上的,剩下的五六分是趙州和興、明、磁、相的* * *人。十中大概六七分是第五類,三四分是第四類,貧困戶,無土遊民。就是沒有三等家。我問為什麽要來離農村這麽遠的其他州。其間有壹段哭泣的日子:舍不得離開墳墓,舍不得離開血肉之軀,舍不得離開殘破的財物,又舍不得因災攢下的錢,又擔心會殺了老幼,只好壹邊逃命,壹邊爭奪簡陋的住處。.....我在朝廷裏無意中聽到有人說,流民都有車馬,而且都是上層家庭建造的,不是窮人建造的,以至於朝廷要把他們送走卻又要回歸本源。這是壹個只以道聽途說為詞,從不親自過問,卻知道車多行李多的人,所以被稱為壹等壹的人。每次看到的都是七八輛大車(下同),大概四五十輛,兩百多張嘴;四五輛大車,大概三四十輛,壹百多輛;壹兩輛大車,大概五七、七十人。它的小車,驢馬,等等,壹般都像大車,在國中是近鄰,或下車,或出驢,或出繩,或出套,手拉手,各隊起來,所以行李是首屈壹指的。“[13]這是壹份非常珍貴的關於難民的史料。到了宋代,三等戶“永不合並”[14],基本都是地主,沒有人加入流民群體。第四和第五類家庭是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他們構成了上述難民群體的絕大多數。”無土浮客”是破產租戶,他們只占少數。富弼於熙寧元年[15]遷居汝州,神在位正是呂南宮所謂“客多主少”的階段。在農民中,佃農的數量遠遠少於自耕農,有力地證明了自耕農在生活上比佃農更沒有“保障”,在經濟上更不穩定。宋代是佃農數量大增,封建化進程完成的時期。難民中自耕農的比例仍然相同。在其他世代,難民主要來自破產的自耕農,這壹點更加明顯。自耕農經濟的繁榮或雕零,其實是衡量社會經濟興衰和階級矛盾緩和與激化的晴雨表。通過流民數量的增減,可以預測政治天氣將由陰轉晴,或者“暴風雨”即將來臨,所以清朝有人說;難民為民轉‘盜’,難民轉‘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