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街道、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鎮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規範化、精細化、便捷化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環保、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執法檢查系統、投訴舉報受理系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七條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第八條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與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促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專業化。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舉報行為,並對實名舉報及時給予答復。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教育內容。第十三條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第十四條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公共廣場、道路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隧道的清掃保潔,由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機構負責;
(二)城際鐵路、公路、橋梁、鐵路等交通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文化展覽館、文物古跡、體育場館、公園、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等經營服務場所,由開辦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由服務企業負責本區域的物業管理;
(六)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建設單位未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待建土地由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負責;
(八)政府投資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環境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其他非政府資金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九)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廣告、管道等戶外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江河、湖泊、水庫、水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區域責任不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域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