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對既往無獻血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無償獻血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置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健全無償獻血聯席會議制度,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獻血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衛生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工會、* *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獻血。第二章組織和宣傳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水平、臨床用血需求、人口規模和結構,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加強監督考核,報告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情況。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院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保證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獻血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保證應急用血需要;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有關單位和公民緊急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用血需求為限。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無償獻血應急儲備隊伍,建立流動血庫。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適齡公民加入應急預備役隊伍。
血站應當登記合格的應急儲備人員,經衛生部門批準開辦流動血庫,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血液時,組織應急儲備人員自願獻血。第九條市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獻血信息平臺,連接血站、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障部門,實現信息發布、采供血安全、醫療臨床用血調配和費用核定、應急用血管理信息化。第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獻血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工作。第十壹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獻血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
城管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采血點開展獻血宣傳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獻血宣傳計劃,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二條血站應當開展獻血宣傳工作,通過設立開放日等活動,普及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知識,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無償獻血。第十三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宣傳,免費刊登和播放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和公共視聽載體開展獻血宣傳。
鼓勵其他有廣告資源的企業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第十四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師生在校期間率先獻血,在獻血中發揮模範作用。
1月為醫務人員獻血月,7月為國家工作人員獻血月,9月為教師獻血月。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壹個具有行業特色和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無償獻血月(周、日)。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組建獻血誌願服務隊,有條件的可以登記為獻血誌願服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