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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營業性演出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營業性演出管理,規範演出行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面向公眾舉辦的現場文化表演。第四條營業性演出包括戲劇、音樂、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曲藝和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演出。第五條營業性演出包括:

(a)購票或訂票;

(二)向演出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酬;

(三)以表演方式進行廣告或者產品宣傳;

(四)贊助或者捐贈;

(五)以其他營利性方式組織演出。第六條演出的內容和形式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誇大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破壞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展示人體變異吸引觀眾;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條設立文化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後3個工作日內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經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後,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照消防、衛生管理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舉辦壹般性演出(1000人以下的劇場、廣場),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壹條大型演出(1000人以上,影劇院除外),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後,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審批手續,最後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

在主城區範圍內舉辦大型演出的,應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審批手續,最後由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大型演出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在演出舉行前20日內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文化、公安部門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至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第十二條邀請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演出單位或者個人來本市演出,應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並報省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演出。

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的文化藝術表演團體或者個人舉辦演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舉辦的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二)舉辦演出兩年以上的;

(三)演出舉辦前2年內沒有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的記錄。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餐飲、洗浴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五條辦理演出審批手續時,演出機構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報告和資格證明;

(2)演出主題的名稱;

(三)演出時間和場次;

(四)履行地點;

(五)主要演員及節目內容;

(六)演出門票計劃;

(七)演出收入和支出的結算方式;

(八)申請舉辦團體演出的,還應當提交藝術表演團體和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合同;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