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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價格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的管理(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造價的計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管理的規定執行,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是指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約定工程合同價款、編制工程結算等活動。計算、確定或調整建設工程造價,以及建設工程造價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活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分析方法,從工程建設的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得的可用於預測、評價和計算工程造價的參數、數值和方法,包括政府設立的有關機構編制的工程定額、指標等指導性計價依據。 建築市場信息價格依據、企業(行業)自行編制的經驗計價依據及其他科學實用的計價依據。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活動和計價依據的編制活動,適用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所有由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由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機構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指導和服務以及計價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以受相關機構委托承擔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第二章計價依據的編制第九條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並定期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公布。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修訂應當適應建築市場發展的需要,反映本省建築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推廣應用。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修訂應充分聽取專家、學者和工程建設實際工作者的意見。

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日常解釋工作;必要時提交制定機關說明。第十條為應對建設工程實施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補充計價依據。省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相關工程建設單位編制補充計價依據。

補充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壹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計算和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十二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第十三條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參照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和應用能反映企業先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基於計價的服務。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三章計價管理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計價行為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依法不適宜招標的,合同價款的確定應當有明確的計價依據。第十五條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標底和工程量清單應當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