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草原防火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草原防火和撲救工作的開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草原防火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總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領導和組織草原火災的指揮、撲救和調查,安排和部署草原防火措施,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防火工作。
(二)發布草原火災預警信息,決定啟動和停止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協調落實草原火災撲救物資的調撥、運輸、經費等事項。
(三)研究處理與草原防火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防火工作,其所屬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防火監督檢查、火情監測、信息收集和技術培訓,查處違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防火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建農村誌願撲火隊。第七條省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草原防火專家庫,成立應急專家組,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咨詢。
草原防火重點市、州、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的草原防火技術組織。第八條經營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和使用範圍內承擔草原防火責任。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識。在草原防火區及其交通要道設置草原防火宣傳板和警示牌。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草原防火宣傳。草原地區的學校應當開展草原防火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預防草原火災、報告草原火災、保護草原防火設施和參與草原防火的義務。但是,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撲救草原火災。第二章草原防火第十條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根據草原分布範圍和火險程度,將全省草原劃分為極高、高、中、低四級草原火險區。第十壹條縣級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草原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防火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草原火情觀測監測設施、防火隔離帶、防火道路、防火物資儲存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配備草原防火車輛、滅火器材、觀測通訊設備,儲備必要的防火物資,建立健全草原防火指揮信息系統。
草原防火重點鎮要儲備必要的防火物資,保證草原火災撲救所需物資的有效供應。
各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草原防火物資儲存倉庫(站)儲存的草原防火車輛、滅火器材、服裝、觀測通訊設備等裝備,確保草原火災撲救所需物資的應急保障。第十三條實施草原建設項目,還應當制定草原防火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五條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情況,劃分草原防火責任區,確定草原防火責任單位,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簽訂草原防火責任書,定期進行草原防火檢查。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聯防制度,確定聯防區域,加強信息溝通、監督檢查,確保應急反應。第十六條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探、探礦、架設(鋪設)管道、開采礦產、工程建設等活動,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報省草原監理機構審批。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實施時,應當報當地縣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備案。
(壹)申請書;
(二)所在地縣、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核查意見;
(三)征用、占用草原和工程建設的批準文件,實施單位和個人的有效證件;
(四)草原滅火器材和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五)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同意實施的證明;
(六)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需提供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的意見;
(七)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的證明;
(八)三名以上經草原防火滅火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