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1080元);
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含));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無住房贈與和轉讓行為(住房建築面積超出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辦公樓;
六、申請人離異,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離婚時間應滿3年;
七、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70歲,單身應超過30歲。Xi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Xi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申請審核表》(壹式三份);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有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未成年人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婚,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有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復印件、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有子女的,提供喪偶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和本人未再婚的證明。未婚、離異無子女或喪偶無子女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且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且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身份證和戶籍地址證明:需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證明);
8、特殊情況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延伸閱讀:Xi市公租房、廉租房管理六類申請人優先保障。昨日,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Xi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生效。《辦法》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整合為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兩房並軌”管理後,保障對象將擴大至城鎮中等或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有穩定工作並在本市居住壹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建設-保障性住房面積不超過60_辦法適用範圍為“六城區”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安_巴生態區、安國際港務區、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Xi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內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和監督管理。其他區縣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面積: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原則是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租賃型保障性住房,邢弢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小於6平方米;非新方式籌集,要堅持小額、適用的原則,滿足基本住房需求。配套設施:租賃型保障性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備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新建和新建租賃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機動車位每百平方米0.8個,非機動車位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租金分配-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根據《辦法》,配租保障性住房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收入水平、申請順序和保障需求的基礎上,實行輪候制度。優先保障: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申請優撫的孤寡老人或家庭成員是殘疾人;申請的家庭成員中,獲得市級以上榮譽表彰、特殊貢獻獎、勞動模範稱號的;已申請服兵役的家庭成員中,戰時榮立二等功、三等功及以上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期限:租賃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期限為3年,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租金等費用,合法使用住房。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其設備,合理使用,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壞、破壞、裝修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並依法承擔相關費用。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使用而解除租賃的,不予補償。租金收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90%確定。基本租金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租金標準為基本租金的80%。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標準按照基本租金執行。優撫對象:申請人或配偶年滿60周歲,無經濟來源或生活特別困難,申請人或配偶為壹級傷殘且喪失勞動能力,經市總工會認定。經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後,實行租金減半管理,每年審核壹次,租賃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保障資格每年審核壹次,每三年重新申請壹次。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申請續簽,並進行資格審查。承租人未按要求進行資質到期審查的,終止租賃合同,結清相關費用,騰空房屋。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租金按基本租金執行。申請人虛報、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資格,收回住房並追回租金差額,納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自取消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