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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會計信息會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哪些嚴重後果?

會計信息失真不僅會對個人和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還會影響國家和社會的有序運行。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都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必然。因此,下面將探討如何降低會計信息失真的概率。

壹、會計信息失真的影響會計信息失真涉及面廣,給國家、投資者、債權人、社會乃至企業自身都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對國家來說,會計信息失真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稅收失控,使國家宏觀調控失效;對於投資者和債權人來說,由於相信了失真的會計信息,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投資失敗,債權本息難以收回;對企業來說,會計信息失真,制造假票,亂攤成本,私設小金庫,嚴重幹擾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企業管理。對於會計師、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他們在會計信息造假犯罪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引起了人們對會計工作真實性的懷疑,造成了會計市場的信任危機。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業逐利,會計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會計作為企業內部員工,必然受到單位領導的控制,員工的待遇受到領導的制約。壹些會計人員為了達到領導想要達到的目標和目標利潤,不得不做假賬,提供虛假的會計報告,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這是不爭的事實。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真實的經濟經營狀況和利潤指標。此外,會計信息不對稱,經營者可以掌握會計信息,他們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編制虛假會計報告,虛報、隱瞞利潤。然而,大多數投資者和債權人只能從會計報表和附註中獲得他們所需的信息,以判斷投資的安全性和回報,債權能否按時收回利息並按時支付,會計主體無法根據市場經濟進行科學管理,因此很難判斷會計信息的失真。

2.會計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有待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關系到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壹些會計人員素質低,職業道德薄弱,不註重學習和更新新知識,很少輪崗,甚至常年在壹個崗位上工作。他們工作不認真,對整個企業的經濟業務不了解,在處理某些經濟業務上不符合要求,或者屈從於單位領導的意見,對《會計法》的規定置若罔聞,缺乏會計監督的獨立性,不能發揮內部監督的作用。

3.會計工作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會計的社會監督主要是由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受委托人的委托,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驗證,並根據審計結果出具不同的審計報告。希望了解企業會計信息的相關人員,也是根據審計師出具合格審計報告的公司會計報表,來判斷和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然而,壹方面,雖然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逐年增加,但其數量和質量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壹方面,壹些審計人員缺乏職業道德,迷戀利益,與企業串通,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三,降低會計信息失真概率的對策

1,加強和完善會計準則體系由於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快,跨國公司和跨國業務不斷擴大,企業的經濟業務變得更加復雜和國際化。因此,在制定我國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有必要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最大限度地縮小各國會計準則的差異,促進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同時,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特別是對壹些特殊的行業和業務,盡量出臺相關的會計法規並做出明確規定,為會計人員提供操作平臺,為管理人員提供明確規定。目前,我國對會計準則進行了多次修訂,加強了標準的規範性和統壹性,盡可能避免會計人員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舞弊,確保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經濟利益相關者不會因財務信息失真而受損,從法律層面和制度規範上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2.建立專屬獨立的機制,保證會計人員具備良好的素養。會計壹般通過申請找工作。人事關系管理從屬於應聘者,自身經濟利益與企業相關。在守法和理財之間,在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之間,很難客觀看待問題,保持中立。因此,各級財政部有必要建立專門機構直接管理會計人員,並根據企業需要實行聘任制。會計人員的組織關系和勞動關系均由專屬機構負責,工作由專屬機構安排,保證會計人員的獨立性,有效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此外,專屬機構在聘用會計人員時,應嚴格審查其思想政治水平,考核其業務能力,對會計人員實施專業培訓和素質教育,減少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

3.加強監管,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企業內外部監管,在企業內部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控制度,防範企業風險,加快註冊會計師隊伍建設,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建立健全審計和咨詢服務機制,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監管,加大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力度,追究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責任。結論綜上所述,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會對個人、企業、社會和國家產生諸多負面影響,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復雜的。因此,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任重道遠,但我堅信,只要相關從業者深挖問題的本質,並行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困擾多年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壹定會得到根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