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建設,規範外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令第23號),制定本辦法。建設部149)和我省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河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並在河南辦理單項業務和分支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第三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我省承接業務並進行單項業務備案的,應當自承接業務(或擬承接業務)之日起15日內報省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30日內報省廳初審。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進豫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備案表》(附件1)壹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復印件)原件核對復印件;
(四)承接河南省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五)參與承接業務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六)企業總部所在地省(直轄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近兩年信用證明(需註明近兩年無不良行為記錄和上壹年度資質定期檢查或復審結論)。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初審意見進行備案。
第五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登記備案後,可以在河南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我省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附件二)壹式三份;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不少於3名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總部所在地省(直轄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信用證明;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七)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人均辦公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第七條分支機構取得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回執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備案材料和備案回執復印件報送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納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管理。
第八條河南省分支機構登記備案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內,在我省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需要繼續在河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在河南延期登記備案。逾期未提交年審申請材料的,有效期屆滿後在河南的註冊備案自動失效。
第九條分公司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設立分公司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辦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條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技術人員、辦公場所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工商登記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破產、歇業、撤銷、歇業需要註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註銷手續後15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註銷入豫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分公司在取得河南省註冊登記手續後,納入河南省工程造價管理誠信檔案系統,將企業和分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數據錄入誠信檔案庫,接受誠信評價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外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按本規定要求辦理註冊手續或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將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其註冊委托給河南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