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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加強博士後工作培養高層次創新青年人才的舉措

洛陽市加強博士後工作培養高層次創新青年人才的措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博士後制度是培養高層次創新青年人才的重要制度。為進壹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培養壹支創新能力強的博士後青年人才隊伍,提升洛陽企事業單位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博士後科研成果轉化,助力洛陽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和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洛陽市委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洛人才計劃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洛陽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和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二章服務機構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洛陽市博士後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博士後工作,檢查指導我市博士後管理制度的實施,協調有關方面進行各項投入,促進博士後科研成果轉化;負責博士後專項經費的績效管理,實施績效管理成果應用,指導各設站單位開展績效管理。逐步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企事業單位興辦的運行機制,形成職責明確、運轉協調、管理規範、服務周到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博士後專項經費。指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負責妥善解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留洛博士後及其家屬的戶籍遷移和子女入園問題。

第七條博士後研究人員離站留洛陽到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委編辦負責落實特殊人才編制,辦理報到手續。

第八條設站單位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聘、培養、管理、考核、服務等具體工作。設站單位應成立博士後專家學術委員會,確定博士後合作導師,在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遴選、中期考核和出境考核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平臺建設

第九條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者運營狀況良好;具有壹定規模,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高水平的研究團隊;可以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更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承擔國家重大項目並擁有省級以上R&D和技術中心的單位,可優先申請設站。

第十條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獎勵資金,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積極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中心和基地,對新建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工作分站的高校、企事業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建省級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企事業單位,市財政給予壹次性獎勵65438+萬元,對從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升級為博士後研究中心或分站的,彌補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設立經費差額;獎勵資金憑建站單位成功招聘的第壹名博士後科研人員的建站文件和《博士後入學考核表》申報兌現。

第四章招聘與培訓

第十壹條。立場堅定、學術表現優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設站單位公開招聘。駐站單位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通過考核、面試、答辯等方式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獲得博士學位不超過3年的35歲以下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申請進入人才緊缺的工作站、人文社科或自然科學流動站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嚴格控制同級別學科設站單位招收超齡和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比例。招聘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應重點關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學科研人員。不得招聘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站從事博士後研究。申請從事第二博士後研究工作的,在獲得博士學位期間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並結合科研項目要求簽訂科研計劃。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目標責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後合作導師應當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或者高級職稱,博士後科研中心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博士後合作導師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第十五條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根據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博士後招聘條件自主招聘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中心和博士後研究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單位應當簽訂聯合培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應以工作站為基礎,博士後研究流動站應向工作站提供相應的科研支持和學術指導。博士後研究中心應向博士後研究流動站支付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博士後研究中心成立3年以上,近3年累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少於6人。博士後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經省博管辦推薦,報國家博管辦批準後,可自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十六條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委托省內流動站和自主招聘的博士後研究中心聯合招聘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中心負責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入出境的相關手續;博士後研究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質互利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和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博士後研究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中心應當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應當向博士後研究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中心支付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

第十七條結合重點科研項目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建立以科研計劃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設站單位結合科研項目要求與博士後簽訂科研計劃,明確培養目標、培養措施和成果。鼓勵設站單位圍繞博士後研究人員組建科研創新團隊。鼓勵有條件的非設站單位依托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招收和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五章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壹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入駐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根據項目資助周期和科研任務及時調整駐站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

第十九條設站單位應當對不同學科、不同研究類型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和分類評價,明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目標、條件、進展、經費等內容,完善以創新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後績效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設立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貼資金,全日制博士後,享受博士後研究人員生活補貼654.38+萬元。辦理進站手續後,可憑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備案的博士後進站審核表和設站單位出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備案證明申報補貼5萬元,出站時再申報補貼5萬元。

第二十壹條加強博士後住房保障,鼓勵設站單位建設博士後公寓;尚未建設博士後公寓的,支持設站單位給予壹定的租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設立優秀博士後流動站單位獎勵資金。設站單位參加國家和省級綜合考核,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綜合考核優秀,獎勵65438+萬元;獲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考核優秀的,獎勵5萬元;博士後研究中心,具有自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的,獎勵65438+萬元。

第二十三條對綜合評估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對已整改但未達到整改要求或不再具備設站條件的設站單位,將報請上級部門撤銷其設站資格。

第六章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享受在站職工待遇,並計算其工作年限。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從進站之日起參加工作時間。事業單位性質的設站單位招聘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設站單位應根據單位性質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入站前未經評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由站認定為中級職稱。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前,可以對其進行評價或提出評價意見。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出站或出站後評定其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妥善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留洛博士後及其家屬的戶籍遷移和子女入學問題。博士後研究人員入站或出站留洛陽時,本人、家屬及子女可在站所在地常住戶口,隨行子女可在站所在地申請辦理《洛陽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服務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搭建博士後交流和服務平臺。市人力社保局與各駐站單位合作,定期組織駐站單位招聘活動,通過高校現場招聘、政策宣講、講座等方式招聘高層次人才;舉辦博士後項目對接會,組織博士後下基層服務,舉辦博士後管理培訓等活動,促進博士後和博士後管理人員互動交流合作,營造濃厚的創新創業氛圍。

第二十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取得《博士後證》後進入洛陽市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申請使用專項人員編制,采取全面考察的方式聘用,直接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十九條設立基金留羅安。博士後研究人員離站留在洛陽並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或自主創業1年以上,在洛陽繳納社會保險,取得洛陽戶籍,壹次性獎勵20萬元作為安家資金。獲得落戶資金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再享受我市新引進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政策。

第七章評估與評價

第三十條市級資助申請流程。申請人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證明材料應與中國博士後網上辦公系統提交和上傳的材料壹致;申請材料經駐站單位審核後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後,公示無異議後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獎勵資金,並報市委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壹條設站單位應當加強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和服務。設站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允許通過出站考核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對考核不合格或因身體原因未能完成博士後研究任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予以退休。已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再享受相關政策。

第三十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建議和詳細計劃;組織實施事前績效評價,開展預算績效監測和整體績效評價,向市財政局提交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報告。設站單位負責落實博士後政策,制定博士後工作制度和具體管理措施。跟蹤指導項目實施,規範資金使用管理,對本單位的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博士後專項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或挪用;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我市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從新、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