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突發事件應對應當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績效評估。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應急預案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本級部門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委員會(應急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防汛抗旱、安全生產、
* * *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並明確相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或主任,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類別的應急響應。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履行值班應急、信息匯總分析、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專業人才庫,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作出行政應急決策和采取應急措施時,應當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壹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評估,分析本年度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提出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對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區域合作,協調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第十壹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慈善團體、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和指導社會力量開展應急服務,協助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第十二條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處置中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應急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第十四條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壹)采礦(選礦)、冶煉企業、建築施工單位;
(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
(三)供水(排水)、發電(供應)、供油、供氣、交通、通信、廣播電視以及河流、水庫、堤壩等公共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圖書館、醫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體育場(館)、商業(城)場館、影劇院、休閑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公共交通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七)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大中型企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