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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依法治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條本市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督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條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職責。第八條本市推廣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道路交通管理方式,運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建立區域交通安全合作機制,加強信息互聯、會商研判和工作協調,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第十條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本市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社會治理創新,堅持部門協調聯動,引導公眾參與,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等手段,營造安全、有序、暢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機動車登記、核發駕駛證、維護交通秩序、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依法公開經辦制度和流程,推行預約、“壹站式”等便民措施。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媒體,及時向社會提供路況、交通擁堵指數等實時信息,為社會提供交通信息引導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實施交通技術監控;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確認後,應當按照規定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並為當事人查詢提供便利。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其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預防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第十四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駕駛培訓學校、運輸企業、客運站場、營運車輛及其駕駛員的安全監督檢查。第十五條應急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和指導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危險品運輸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第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以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管理和維護所管轄的道路、橋梁、隧道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第十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保持車輛技術安全狀況良好,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專業運輸單位和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交通安全人員,加強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和經營場所秩序管理。

快遞、即時配送等企業應當加強對配送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監督配送人員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所有的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和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