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某開發建設項目占地約2.2萬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654.38+20萬平方米,項目綠化和道路各占地約654.38+20萬平方米。項目區沒有集中的城市汙水處理設施。根據《雲南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修訂稿),項目附近受影響的地表水環境類別為三類,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三類標準。
2項目設置中水回用系統的必要性
2.1地方相關法規要求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06年修訂)第十五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服務建築和高層住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
可開采量在150m3/d以上的建設項目;其他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納入主體工程總投資預算。未同時納入建設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根據其要求,該實例工程屬於集中建築區,建築面積大於5萬m2,符合《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06年修訂)中的相關要求。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有必要提出中水回用系統的設置。
2.2小城鎮汙水收集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因素小城鎮汙水收集處理設施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因素。以前小城鎮人口少,生活汙水產生量少。再加上經濟制約和環保意識不足,小城鎮生活汙水沒有規劃建設集中收集處理設施,生活汙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後直接排入地表水體。
這不僅對地表水環境有壹定影響,而且在旱季由於不能及時稀釋,對大氣環境也有壹定影響。後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環保意識和要求的提高,壹些小城鎮完善了生活汙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然而,由於缺乏對區域發展規劃的考慮和城市發展的不可預測性,小城鎮汙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存在諸多弊端。比如小城鎮汙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小,無法容納城鎮新增生活汙水的處理;小城鎮汙水收集幹管管徑較小,不能滿足城區新增汙水的收集,導致小城鎮開發建設項目產生的生活汙水無法集中收集和進壹步處理。
例如,項目建設區目前沒有集中的市政汙水處理設施,項目區受影響的地表水屬於ⅲ類水體。本項目產生的生活汙水僅通過化糞池預處理排放,無法滿足《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壹級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必須建設汙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汙水。另外,項目設置的綠化面積和道路面積較大,項目所在鎮的集鎮供水工程不完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有必要提出建設項目應當設置中水回用系統。
2.3總量減排的環保要求小城鎮建設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水主要為生活汙水,廢水中的總量控制指標為COD和氨氮。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化學需氧量總量在2010的基礎上減少8%,氨氮排放總量減少10%。城市汙染源是影響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的主要因素之壹。在汙水收集處理設施不完善但開發建設較快的小城鎮,項目方在項目區建立中水回用系統,就近收集汙水,就近處理後回用,是符合總量減排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措施。
2.4通過分析壹個實例工程的建築基礎作為參數,反映中水回用的效益。實例工程建築面積約為65438+20萬m2,工程運營期產生的汙水約為360m3/d,工程建設了處理能力為360m3/d的中水回用系統。考慮到雨季用於綠化和澆水的再生水量較少,實際可利用的再生水量按80%計算。根據建設預算,單位建築面積建築安裝費用為1.5萬元/m2,建築中水回用系統費用按總費用的1.0%考慮。根據相關資料,中水回用系統的維護費用按其費用的65,438+00%計算。中水回用系統的運行成本(包括設備折舊和維護、人工、電費、化學品等。)按0.7元/m3計算。經計算,本項目建立和維護中水回用系統的總投資為(1500×12×1.0%×(1+65438+)。目前項目區水價為2.0元/m3,項目使用再生水可節約(2.0-0.7) = 1.3元/m3,年節約成本為(1.3×360×(1-20%)×365)= 136700。此外,建立中水回用系統可以節省項目區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費用,以及項目區長距離調水和凈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費用。總之,中水回用系統是壹個系統工程,建設中水回用系統的效益不僅體現在項目本身,還體現在區域內給排水設施的建立和運行。
3中水回用系統設置的制約因素
3.1管理機制不健全。中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中水回用的研究。雖然北京、上海、大連等大城市的中水回用設施卓有成效,但總體來看,我國建築中水回用仍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不完善,配套的產業政策法規體系沒有形成,地方政府也缺乏相關的限制性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監督監管標準和要求,使得小城鎮建設項目中水回用系統的設置只是作為不可或缺的汙水治理措施出現在文本中,實際可操作性較差。
3.2參與建設項目的部門之間缺乏聯系。目前大部分建設開發項目的初始設計說明都提到了中水回用系統的設置。在建設項目的具體給排水設計中,設計部門只設計了給排水管網,沒有設計中水回用系統部分。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雖然環評單位根據環保要求和地方法規提出了建設項目設置中水回用系統的要求,但由於設計部門、環評部門和環保工程設計部門之間的脫節,無法對建設項目中水回用系統的管網進行專門設計,建設項目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在實際建設過程中無法實施。
3.3技術力量和運營管理不到位。由於我國建築中水回用技術研究起步較晚,市場機制尚未形成。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技術力量薄弱、設計經驗不足,經常出現工程投入使用後不能正常運行、出水水質不達標或運行成本高等問題。此外,由於運行管理不到位,中水回用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汙泥、臭氣等二次汙染物無法得到妥善處理和處置,使壹些已建成的中水回用系統處於半癱瘓狀態,對小城鎮中水回用系統的設置帶來了壹定的負面影響。
3.4受經濟等制約,中水回用系統的壹次性投資較大。粗略估算,實例工程中水系統初期投資約為654.38+0.98萬元,這是小城鎮建設項目開發建設中壹筆較大的環保投資。投資者和建設者不願意在項目總投資中考慮其環保投資的壹部分,再生水的成本在再生水回用系統的初期運行中明顯高於自來水的價格,這使得經濟因素成為小城鎮再生水回用系統設置的制約因素之壹。
此外,在小城鎮的建築開發建設過程中,由於區域地形地貌的限制以及為了降低“三通壹平”的建設成本,壹般的建設項目都是按地形進行布局,導致建設項目的地塊之間地形差異相對較大, 這是中水回用系統合理設置的另壹個制約因素:如果在項目範圍內設置集中的中水回用系統,運行時將因使用汙水提升泵或中水輸送泵而增加運行成本; 如果在不同區域建設多個中水回用系統,不僅初期建設投資大,而且汙水處理運行的單位成本也會增加,運行過程中很難統壹管理。
4項建議
在小城鎮建築開發建設過程中,需要設置中水回用系統,而制約中水回用系統設置和實施的因素也很多,從而降低了環評中提出的設置中水回用系統的可操作性。為解決上述矛盾,提出以下建議:
(1)完善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形成自上而下的配套產業政策法規體系。
(2)小城鎮的快速發展應首先完善汙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市政工程,使開發建設項目運營期產生的糞便汙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後,再排入市政汙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建築中水回用系統的開發建設可以利用優質雜排水(洗浴、洗滌等。)作為原水,經處理後可滿足開發建設項目沖廁、綠化、道路沖洗等用水要求。,從而減少中水回用系統的投資。
(3)環保管理部門、環保設計部門、工程設計部門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形成系統化的市場運作機制,使中水回用系統中原水的來源、收集、處理、供水等工程設施形成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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