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運營部管理系統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付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壹切與商品房買賣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的綜合管理。第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的營銷公司簽訂,也可以由公司自行組織有關人員簽訂。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由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業務部門審核,簽名編號,歸檔。第五條公司實行合同制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公司會安排法律顧問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培訓,並將培訓記錄存檔。第二章簽約前的準備第六條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業務部門應準備好簽訂合同所需的全部材料,擬定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備案。第七條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1)準備相關文件資料: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土地使用證;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建築施工許可證;5.預售許可證;6.預售面積報告。(2)主要圖紙資料準備:1、房屋平面圖、在整個建築中的位置圖(需註明方位)、總平面圖;2.簽約數據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樓棟號、建築層數(應註明地面層和地下層)、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凈高、朝向、陽臺號、陽臺結構(是否封閉)、建築面積(註明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築結構等相關信息;對於有坡屋頂的項目,應標明坡屋頂的最小和最大米數;3、銷售控制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樓號、樓層號、房間號、單元號、建築面積;4.交付標準(住宅和非住宅);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說明書》。(3)銀行按揭、開戶行賬號等相關信息。(四)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簽約審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簽訂合同所需的樣本擬定並存檔備查。第八條有關文件、圖紙和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應實行會簽制度,並及時書面通知各部門。第三章認購書的簽署和審查第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前,簽署代表可與客戶簽署認購書。第十條認購書簽署流程如下:第十壹條認購書應當載明簽署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客戶姓名(客戶本人簽署)、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簽署日期、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兩份。第十二條認購書壹式兩份。客戶將認購款存入公司賬戶後,憑收據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剩余認購書連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第十三條認購書經業務部門審核後登記存檔,並進行信息統計,對未簽名或無效認購書進行登記回收。第十四條認購書統計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編號:R(認購書)- XX(項目名稱簡稱)-00X(序號);(2)客戶的名稱和電話號碼;(三)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4)樓號、樓層號、單元號、房間號;(五)采購單價和總價;(6)付款方式和簽約日期。第十五條簽約代表必須取回客戶持有的認購書,連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壹並提交給公司。第四章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和審查第十六條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戶聯系,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簽署流程如下:第十八條銷售負責人在審核確認簽署代表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及樣本無誤、簽署須知要求的資料齊全並在《銷售簽署審核單》上簽署後,轉送售樓部審核。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簽約代表及銷售負責人對後果承擔連帶責任。第五章合同的備案、監管、備案和返還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審核合格後,加蓋印章,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備案系統,報房管機關監管。第二十壹條房管局蓋章完成後,業務部門核實確認款項已支付後,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壹份、附件壹份返還客戶。如果壹次性付清全款,合同和壹份附件可以在當時返還給客戶。其余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等材料應報公司備案。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實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H(合同)-XX(項目名稱簡稱)00X(序號);補充協議編號:XX(樓號)-XX(單元號)-XX(房間號)。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簽約代表在簽署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50元罰款: (壹)未按要求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二)未填寫銷售合同審核表的;(三)未保存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的;第二十四條簽約代表在簽署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築面積(含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樓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並將被罰款100元。第二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買受人壹欄代客戶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費用。第二十六條簽約代表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其附件中添加與合同條款無關的內容。如有變更,必須按公司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表》,經總經理批準後,按變更後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第二十七條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當向客戶如實宣傳、解釋和說明商品房銷售中的事項。如有不清楚的事項需要公司內部人員核實和咨詢,應先與內部人員溝通,再向客戶解釋和說明。否則罰款200元。第二十八條辦理預售許可的負責人應當確保錄入房管局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數據與預售面積報告中的數據壹致。面積數據不壹致的,每次罰款500元。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07年5月6日起執行。註:1。在表中的應用類別中,選擇的項目應打√,未選擇的項目應打×。不允許同時申請變更1和2項內容。2.表格中的變更必須由涉及部門簽字,不涉及“/”;公司客服人員負責審批流轉手續,審批後會抄送壹份給經辦銷售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