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七條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行政事業單位暫收的,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返還給原支付單位或個人的,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暫收款項。
(二)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支付給其他代收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的收入,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取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不構成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
(四)其他不被財政部門認定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第八條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收費為業務服務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強制規定的培訓業務,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的培訓、會議費用;
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出國短期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設立出版物、書籍訂購點並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6.開展活動和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信息費;
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等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接收捐贈收入並使用捐贈票據的公益性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下撥資金、財政補貼、上級補助等收入形成的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擴展數據:
開具普通發票的要求如下:
1規格。
發票書寫的使用應當規範,應當使用中文;發票金額要規範;開具發票的日期應規範,業務收入確認時;采購單位的名稱應當規範;發布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應當規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發票的。
開具發票時,項目應填寫完整、清晰,所有項目應壹次性復印或打印,並按編號順序填寫。未加蓋發票印章的,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者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制作的機外發票,開具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3真的。
發票只能在發生經濟業務時開具,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和金額;沒有發生經濟業務,禁止開票。
(5)開具銷售折扣和折扣發票。
如遇銷售折扣,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6)開具紅字發票。
(1)原發票已入賬且無法收回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按實際業務開具發票,並在新開發票上註明原發票號碼、開具金額和憑證號;
(2)原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將整份發票裝訂在壹起,加蓋“作廢”戳記或標明“作廢”字樣,據實單獨開具發票;
③紅字普通發票不得用於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7)臨時開具普通發票。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持書面經營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納稅的,應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納稅款。
(8)丟失發票後的補救措施。
取得的發票如有遺失,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開發票,但遺失發票的壹方應向另壹方出具證明。原始開票方在核對存根和記賬後,應附上原始存根或記賬聯復印件,並根據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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