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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確立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電建)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按照市場化原則逐步規範和發展中國電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英文名為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簡稱CEPCA。

第三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是由全國電力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在全國電力建設行業實施行業管理,代表會員利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溝通企業與企業關系,服務政府與企業。

中國電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的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國電力建設協會隸屬於中國電力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聯)。

第六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宣武區白光路2號1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在協會成員中開展電力建設相關管理科學的研究,討論相關政策,溝通相關信息,交流經驗。

第二,開展技術交流和推廣活動。

3.辦理SASAC等政府部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及會員單位委托的相關業務事宜。

四、為協會成員或委托人提供咨詢和信息,組織培訓和業務考察。

五、出版《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通訊》等內部刊物,辦好協會網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橋梁作用。

七、代表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八、開展與電力建設有關的國際民間學術研究和業務合作、訪問、考察、培訓等活動。

九、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中華電力建設協會由法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支持中國電建協會章程;

2.願意加入中國電建協會;

3.符合章程第壹章第三條的單位。

第十條入會程序

1.提交會員申請;

二是經行長會議討論通過;

3.給中國電建協會發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中國電建協會的活動;

第三,獲得中國電建協會的信息和服務優先權;

4.對中國電力建設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的權利和退出的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決議;

第二,維護中國電建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三,完成中國電建協會交給的任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中國電建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中華電力建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是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3.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4.決定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組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變更期限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全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電建聯合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是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準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會員的發展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由總裁召集。特殊情況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設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對董事會負責。行使第19條第1、3、5、6、7和8款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至二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方式持有。

第二十四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建設行業有壹定的聲譽、影響力,熟悉壹定的業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第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根據行業特點,設立火電建設、水電建設、輸變電建設、電力建設項目、統計分委員會、電力工程調試分委員會、電力工程監理分委員會、水電工程監理分委員會、安全分委員會、信息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上述專門委員會(分委會)均為中國電建協會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根據業務需要,中國電力建設協會可聘請政府部門領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領導、專家學者等擔任顧問,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七條各分會的組織和業務由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電建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會長是中國電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四,領導中國電建協會總部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完成職責。

第三十二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總裁主持部門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協調所有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副秘書長和各處室、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行長會議決定;

四、提出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提交行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第二,政府資助;

3.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資金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相應範圍公布。

第三十九條中電建協會在變更任期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中國電建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電建聯合會因分立、合並等原因已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會議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中國電建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中電協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中電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中電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65438+10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電力建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