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涉密系統集成資質是指從事涉密系統業務的單位所要求的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活動的資質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能力。這裏的“涉密系統集成”包括涉密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和保障。
根據國家保密局《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涉密系統集成資質實行行政審批制度。申請涉密系統集成資質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經國家有關保密部門審核並頒發資質證書。涉密系統集成資質根據其資本構成、人員構成、技術水平、服務水平、安全設施等進行綜合評價。
1,基本條件
涉密系統集成單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2、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壹級或二級),並有網絡安全集成的成功範例。
無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壹級或二級)的企事業單位,應專業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發,具有獨立開發的安全技術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產品,獨立開展網絡安全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獨立完成三個以上成功範例。
只從事網絡布線、咨詢、R&D和安全產品銷售,不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不受理涉密系統集成資質申請。
3、具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網絡工程專業高、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團隊和組織管理人員的系統集成能力,從業人員總數不得少於30人,其中與本單位正式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0人。
4、擁有先進的信息系統設計開發設備,具有良好的安全環境。
5.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資產狀況。
6.接受保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1]。
2.編輯應用條件
分類系統集成資質分為三類:甲級、乙級和個人資質。公司應向國家保密局申請甲級資質。有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涉密系統集成。申請前必須通過國家保密局指定的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除外)註冊成立;
(二)中國公民、中國法人或者國家投資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取得法人資格3年以上(含)且無違法記錄;
(4)工作人員僅限於中國人和在中國的中國公民;
(五)有符合國家保密局要求的安全措施和硬件環境。
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甲級資質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綜合條件:
(1)歷史清晰,從事信息系統集成業務3年以上;
(2)主營業務為信息系統集成、安全保密集成及相關業務,主營業務收入是單位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產權關系清晰,資本結構符合要求,註冊資本達到壹定規模;
(4)經濟運行狀況良好,財務數據通過國家認可的審計單位的審計;
(5)從業人員和上級單位可靠可信,近三年無違規違紀行為。
2.性能:
(1)近3年完成壹定金額的1以上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工程質量合格,已通過驗收並投入使用;
(2)近三年每年至少完成1項安全系統集成項目,已完成項目技術含量高,采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符合要求,配置合理、有效;
(3)主要業務領域的典型項目在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上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經營業績達到壹定數額;
(5)近三年承擔的信息系統集成項目或安全系統集成項目無壹驗收不合格,無承包商負責的重大系統故障;
(6)本單位及上級單位人員同意並支持保密管理,願意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3.管理能力:
(1)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具有完善的技術管理體系和實施機制;
(三)具有完善的技術服務體系,配備專門機構和人員,能夠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四)具有系統整合技術知識、保密技術知識和保密規章制度的培訓機制和計劃,並能有效組織實施和考核;
(五)具有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人員保密控制制度,並能有效執行。
4、技術能力:
(1)主要負責人應具有4年以上信息技術領域的管理經驗,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信息技術高級職稱並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不少於3年,能從事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二)能夠承擔信息系統安全保密集成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本科以上學歷比例不低於90%;
(3)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技術實力和安全系統集成技術水平居國內前列;
(4)有專門從事系統集成技術開發的高級R&D人員和相應的研究場所及設備,建立了完善的系統開發和測試體系[2]。
3資質管理編輯
1.涉密系統建設單位和承擔涉密系統集成的單位應當簽訂保密協議,約定集成單位應當履行的保密義務。
2.涉密系統集成單位在承擔系統集成過程中需要與其他單位合作的,其合作單位應當具有資質證書。
3.涉密系統建成後,集成單位應當將所有涉密系統數據移交給涉密系統建設單位,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擅自處置。
4.已取得資質證書的集成單位名稱、業務範圍、企業性質、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保密局對本行政區域的涉密系統集成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6、涉密系統集成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保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國家保密局收回其《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