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應當實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及其他貴重物品的倉庫,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的金庫。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國庫安全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批和項目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等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等級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規定》(JR/t 0003—2000)、《安全技術規範》(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組織專家組開展專家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內衛、科技警察、金融機構安全、專業幹部以及具有國家認可的安全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職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當地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由5名或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提出的審批意見負責。
第六條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資金安全設施建設許可,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設施施工許可申請審批表》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新建、改建前,申請人應當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新建、改建安全防範工程施工方案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
(壹)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建設的批準文件;
(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或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道敷設平面圖、監控室平面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平面圖;
(四)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註冊批準書;
(六)金庫和保管箱的設計方案,施工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放位置及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地產租賃或產權合同復印件及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復印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等級。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由參加論證和評審的專家簽字,並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收到專家組意見後,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施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不予批準的,申請人可以在整改後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
第十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範工程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並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審批表》。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受理。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簽字,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批。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收到專家組意見後,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批準驗收,並出具《安全設施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建立審批發放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建立相應的自查制度。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金融機構安全設施建設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依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元+0000元以上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報批,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審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明知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的安全設施建設方案不合格而予以批準,或者擅自出具安全設施合格證明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按照規定時限審批和驗收的;
(三)利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和建設單位,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條《安全設施合格證》等證件的規定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印制。
《安全設施合格證》分為牌匾和紙質合格證。牌匾應當懸掛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紙質證書由金融機構保管。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金融機構新建、改建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略]
2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建設項目審批表[略]
3 .金融機構金庫安全設施建設項目審批表[略]
4.批準建造通知書[略]
5.不批準建造通知書[略]
6.不合格驗收通知[略]
7 .安全設施合格證(紙質)[略]
8 .安全設施合格證(銅)[略]
(1)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層次和類別是什麽?
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層次和類別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具有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的資格。這類學校經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招生時納入* * * *安排的年度計劃,學生也納入高等教育統計範圍。
2、高等教育文憑考試試點學校。這些學校的錄取資格相對寬松,但如果想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