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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有什麽樣的定罪證據?

毒品案件的證據

4.1立案證據

毒品案件立案偵查,應當有相關人員的檢舉、控告、舉報等證據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材料,或者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毒品犯罪材料,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毒品犯罪材料予以證明。

4.1.1舉報、控告、檢舉或自首材料

(1)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網上舉報、投訴、舉報,應對頁面截圖打印附卷,並註明來源。

(三)電話舉報、投訴、舉報,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註明舉報人的基本情況、電話號碼等信息。

(4)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投案人簽名蓋章。

(五)舉報、投訴、舉報可能導致打擊報復的,有關單位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並將有關材料進行技術處理。

4.1.2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毒品犯罪材料

公安機關在履行日常巡邏、例行檢查等職責過程中發現毒品犯罪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記錄,並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寫的書面材料,壹人壹份,不能寫在壹起。

4.1.3相關部門移交的毒品犯罪材料

(壹)有關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毒品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二)公安機關沿線調查時,應制作相關線索來源說明材料。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附相關函件和線索材料。

4.1.4特殊材料

通過專門信息提供毒品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信息,並加蓋單位公章。如屬機密材料,應標明密級,並另制密卷移交。

4.1.5線人證詞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向報案人了解、核實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制作調查筆錄,由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

4.1.6受理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

案件登記表由頁眉、腹欄和尾欄組成。表頭填寫的內容包括舉報人基本信息、舉報方式、舉報時間和地點、嫌疑人基本信息。填寫腹部壹欄的內容,包括報案、簡要案情、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填寫尾欄內容,包括領導意見和處理結果。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和使用的格式化法律文書。應按要求填寫。

4.2案件偵破的證據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特別幹預、案件管理、技術偵查等措施,查清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並具備鎖定、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破案報告等相關證據。

4.2.1鎖定嫌疑人材料。

(壹)公安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措施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轉換證據;不能轉換的,應當將有關資料寫入書面文件或者制作保密卷,隨案移送。

(二)利用警犬檢測、辨認犯罪嫌疑人、毒品等相關物品,應當動態錄像並附相關文字說明;沒有錄像的,應當寫出相關情況並加蓋單位公章。

4.2.2捕獲過程或調查員發布的證詞

(壹)偵查人員應當將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分別記入書面材料,並簽名和加蓋單位公章。

(二)偵查人員應當明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是否提供了同案犯的有關情況,是否協助抓獲了同案犯。

4.2.3調查報告

(壹)調查報告應當載明案件線索的來源;是否有專人參與,是否使用技術偵查手段、警犬嗅源破案等偵查措施及開展的偵查活動;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查獲毒品的時間、地點和數量;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取得的證據;* * *犯同壹罪行的嫌疑人歸案的先後順序及到案後的供述等。寫清楚案件是否通過特殊情況、技術偵查等被偵查機關偵破。,或通過日常巡邏和例行檢查。

(二)調查報告的內容不能公開的,應標明密級,並單獨制成保密卷,以便移交。

4.3現場勘查、檢查、搜查和鑒定的證據

4.3.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壹)對犯罪現場、有關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依法及時、全面、客觀、詳細地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詳細記錄實施勘驗檢查的原因、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和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現場毒品的位置、顏色、規格等具體特征以及勘驗檢查和搜查的過程。

(三)筆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證人、偵查人員簽名確認。

4.3.2現場照片、視頻和圖紙

毒品犯罪現場勘查、毒品扣押、搜查、證據提取、書證、痕跡等偵查活動。應當與錄像、拍照同步,並制作現場示意圖。

4.3.3記錄提取憑證、書證、痕跡和扣押物品清單。

(壹)扣押毒品、毒資、販毒工具,提取相關物證、書證、痕跡等。,應當制作提取筆錄,由犯罪嫌疑人或者物品所有人、見證人、調查人員簽名。

(二)扣押毒品、提取有關物證、書證時,應當制作扣押物品清單,詳細記錄扣押物品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性、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偵查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三)人貨分離的毒品犯罪,應當收集、提取毒品包裝及相關物品上的指紋、生物樣本,或者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物證、書證。

4.3.4識別記錄

(壹)偵查機關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涉案毒品、作案工具、作案現場、同案嫌疑人、毒品去向。

(二)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當幾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它。在組織鑒定前,偵查人員應當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鑒定時,被鑒定對象應當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相混合,被鑒定對象不得具有與其他對象明顯不同的特征,偵查人員不得暗示、誘導或者明顯懷疑該鑒定。

(三)鑒定人,鑒定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識別人物照片,不少於十張;鑒定文章,同類文章不少於5篇。

(4)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偵查人員、證人和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對識別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

4.4藥品稱重、交接和保管的證據

4.4.1藥品稱重記錄和照片

(1)扣押毒品時,應當在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稱重。如果有多包藥品,要壹包壹包稱。藥品與包裝壹起稱重的,應當分開稱重。藥品的稱量應記入記錄,告知持有人,並由持有人和研究者簽字確認。

(二)不具備稱重條件扣押藥品的,應當當場封存、拍照,並記入筆錄,符合條件的應當立即稱重。

(3)稱量藥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像並附具。

(四)藥品稱重後應當就地封存。

(5)稱重時,操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範穿戴手套、口罩、頭罩等防護工具,防止生物物證汙染。

4.4.2藥品的周轉和保管材料

(壹)扣押的藥品應當按規定立即上繳,接收部門應當出具收據,收據應當詳細記錄上繳藥品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特性和來源;轉讓人和接收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接收部門應當封存並妥善保管移交的藥品,在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復核結束前),不得銷毀。

4.5藥品鑒定的證據

對查獲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全面抽樣鑒定。

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或者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成分復雜的新型毒品,應當進行含量鑒定。對於含有兩種以上藥物成分的混合藥物,應進壹步進行成分鑒別,以確定藥物成分和比例。

4.5.1需檢驗和轉移的物料

(壹)調查機關應當及時將疑似毒品的對照樣品等原始材料送交鑒定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鑒定要求,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些鑒定意見。

(二)移交材料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

4.5.2藥品鑒定意見

(1)藥品的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參與鑒定的人員應當簽署鑒定意見。

(二)樣本的提取應符合相關專業的要求。從不同持有人處或者多包疑似毒品中查獲疑似毒品不足10的,應當分別提取、鑒別,每包抽取0.2-1g。不同批次、不同包裝或不同包裝的藥品,目測有明顯差異的,應逐個取樣鑒別,每包0.2-1 g。同批次多包疑似毒品數量為10-100的,按照公安部規定的抽樣方法,在10中隨機抽取0.2-1g樣品進行鑒定;同批次多包疑似毒品超過100粒的,隨機抽取的樣本為按照公安部規定的抽樣方法,將樣本總數平方後得到的整數,每包抽取0.2-1g進行鑒別。

(3)毒品的成分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及其化學名稱表示。

(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在資質復印件上加蓋公章並附後。

4.5.3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鑒定意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

4.6犯罪嫌疑人活動軌跡的證據

4.6.1乘坐交通工具的材料

對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蹤的車票、船票、機票、租車合同等運輸憑證予以扣押、取出並附有照片。

4.6.2作案車輛軌跡材料。

對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蹤的汽車gps行駛記錄、交通卡口記錄、養路費票據、加油票據等證據材料予以扣押、提取、拍照、貼附。

4.6.3通訊工具活動軌跡資料

犯罪嫌疑人使用移動電話、固定電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進行通信的,應當收集移動電話基站、固定電話、計算機等電子終端設備的使用信息。

4.6.4犯罪嫌疑人住宿登記和通行的材料。

附卷應當從住宿登記、住宿發票、交通檢查登記等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蹤的證據材料中摘錄。

4.6.5犯罪嫌疑人存取匯款的證據

應附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蹤的存款、匯款、銀行(atm)取款、pos機刷卡等證據材料。

4.6.6犯罪嫌疑人活動的錄像

從賓館、銀行、高速公路等場所的監控錄像中提取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蹤的附卷。

4.7涉案通信證據

4.7.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訊工具

偵查機關應當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機、衛星電話、對講機等移動通信設備,提取手機型號和電子序列號,並拍照附卷。

4.7.2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機卡及機主信息資料。

(壹)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手機,應當收集提取其使用的手機卡,並拍照、貼附。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機號碼,調取該手機號碼所有人的附隨信息。手機號碼所有人的信息材料應加蓋簽發單位公章。

4.7.3通話記錄、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郵件、信件等。涉案。

(1)電子數據(通話記錄、短信、圖片、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的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機予以收繳提取。

(2)與計算機等電子終端設備通信時,電子數據(短信、圖片、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等信息。)的通信應被收集和提取。

(三)采集通信電子設備存儲的毒品案件信息時,應當作出說明,註明制作人和持有人、制作或者提取的時間和地點、是否為原件、原件存放地點、份數等。

4.7.4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涉案通信資料。

4.8毒資的證據

4.8.1扣押現金或銀行卡(貼現)

(壹)對扣押的涉案現金進行登記,標明數量、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拍照並附上,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

(二)對扣押的涉案銀行卡(折疊)進行拍照、扣押,查詢銀行卡(折疊)的賬戶名稱和存款,依法予以凍結。

(三)作為證據使用的貨幣和銀行卡(折)應當隨案移送。

4.8.2銀行付款憑證

犯罪嫌疑人通過銀行支付毒品犯罪資金的,應當收繳匯票、取款憑條等銀行支付憑證。

銀行賬戶交易詳細信息

犯罪嫌疑人通過銀行支付毒資的,應當調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並查明相關交易賬戶的戶名和存款,依法予以凍結。

4.8.4其他交易憑證

犯罪嫌疑人以支付寶、易貨、等價交換、信用等方式進行交易的,應當收集交易的相關證據,並附卷。

4.9毒品運輸的證據

4.9.1證明運輸工具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利用汽車或者其他運輸工具運輸毒品的,應當對運輸工具進行拍照並附卷,註明運輸工具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特征和來源。

4.9.2運單、艙單、倉單、郵寄清單等證明藥品運輸的資料。

犯罪嫌疑人托運、郵寄運輸毒品的,應當提取運單、艙單、倉單、郵寄清單等材料並附具。

4.10涉案物品的證據

4.10.1摘錄筆錄、照片和扣押清單

(壹)扣押涉案物品時,應當制作提取、扣押筆錄,拍照並開列清單,對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性、來源等進行登記並附具備查。

(二)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產,應當扣押權利證書,拍照或者錄像,登記財產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並通知有關財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三)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時,應當登記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金額、面額,將貨幣存入銀行專用賬戶,並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和內容。扣押文物、金銀、珠寶、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和違禁品,應當拍照,必要時及時進行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鑒定。

(四)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登記並註明數量、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

4.10.2物品儲存、搬運和轉移的材料

(壹)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的有關材料應當附具。

(二)依法及時處理涉案物品,並附物品照片、清單及處理程序。

(三)隨案移送的物品,應當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並附原始照片和扣押程序。

4.10.3物品所有權資料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附有權屬信息材料。

4.11相關鑒定證據(適用鑒定通用條款)

(壹)對藥品包裝或者相關物品上的指紋等痕跡的鑒定意見。

(二)皮屑、毛發等生物物證鑒定意見。藥品包裝或相關物品上。

(3)關於聲紋和圖像識別的意見。

(四)對文書和電子物證的鑒定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是否吸毒的檢驗報告。

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應立即檢查其是否吸毒。檢驗報告應當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

4.12證人證言

(壹)證人證言的收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證人證言的收集應當及時、全面。關鍵證人證言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應當註意核實變化所涉及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4.1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壹)訊問筆錄應當完整記錄作案時間、地點、家與家的聯系方式、用於聯系的通訊工具數量、交通工具、住宿地點、毒品數量、毒品特性、毒品來源、資金渠道等。

(二)在* * *共犯案件中,應當訊問並記錄犯罪嫌疑人與其他共犯的聯系方式、各自在* * *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和價格。

(三)訊問筆錄應當附卷,並與證據中的記載相壹致;如有不壹致,調查機關應書面說明理由,並附卷。

(四)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毒品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4.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立功相關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舉報上線、下線,通過電話、網聊等方式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指認或者辨認的,應當制作信息陳述書附卷。

4.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記錄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毒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還應當收集並附相關材料。

4.16正在處理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材料

4.17相關信息材料

(壹)痕跡、物證、書證未能查明的情況。

(2)描述共犯逍遙法外的情況。

(3)證人保護說明。

證人申請保護或者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為證人提供保護的,偵查機關應當單獨說明有關情況,並在保密卷內歸檔。

4.18技術調查材料

(壹)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具批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

(二)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應當轉換為其他合法形式;不能轉化的,偵查機關應當出具不能轉化的情況說明,將秘密偵查、技術偵查取得的原始證據材料制作成獨立卷,供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必要時查閱。

(三)采用秘密偵查、技術偵查方式偵破案件的,或者采用秘密力量偵破毒品案件的,偵查機關應當單獨說明有關情況,並單獨制作保密卷宗移送。

4.19程序證據材料

(壹)確定和指定管轄的材料。

(二)采取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材料。

(三)延期審批材料。

(四)合並、分立、補充調查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