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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功爵位制度對後世的影響

軍爵制度萌芽於春秋時期,確立於戰國時期,在先秦兩漢以前的政治舞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自西漢中期以後,軍爵制度逐漸輕虐,東漢以後趨於衰落。所以後人對軍功爵位制度毫無概念,甚至有人將其與西周的五等爵位制度混為壹談。雖然《史記》、《漢書》、《後漢書》以及先秦、秦漢古籍中也有關於軍銜制度的記載,但對於許多具體問題的全貌和細節及其發展演變,卻無從得知。由於秦漢簡牘的發現,解決了軍功研究中的許多難題。

漢簡更正了戰功騎士制度的名稱

對於春秋戰國秦漢時期興起並盛行的新爵位制度,學術界有不同的叫法。有些被稱為“20級爵位制度”,有些被稱為“授予爵位制度”。比如軍隊授勛有20級,稱之為“20級爵位制”似乎不太可能,但從發展的角度看也不是很準確。以秦魏為例,商鞅變法只有17個兵卒,但山東六國有多少兵卒就無從得知了。但最明顯的歷史事實是,在戰國七雄加冕為王之前,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建立侯爵。秦的二十爵制是在秦稱王後或秦始皇時期建立的。關於“冊封”的稱謂,從秦漢頒布的冊封詔書的史實來看,也不是不可能。但冊封聖旨多指冊封八等爵位,而對於侯爵,壹般稱之為“封侯”,很少使用“冊封”二字。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武僧法”和《漢書》中的“關白公卿表”,筆者認為也可以稱之為“武功臣制”。居延新簡的出版提供了新的證據。該書第559頁包含壹篇簡短的文章:“?有相當軍功者,必減之。”這段話很不完整,意思很難理解,但“軍功爵”二字很突出。這份原始資料證明,它在漢代確實被稱為“軍功爵”。

秦簡證實了軍功的授予程序。

歷史文獻中授予軍職的程序混亂,中國《尚軍》壹書中“老爵”、“所得論”、“授銜”等詞的含義和關系不清。不過,雲夢秦墓竹簡中有壹段話,可以解開這個謎團。文說:“參軍就要努力,要講付出。未拜先死者,有罪棄之者,後移抗拒者,棄之者,不得尊賜。它已被崇拜,並給予那些已經死亡和被遺棄的人。”上面這段話是關於授予程序的三個步驟。是指所有參軍的人,經過評定(包括驗證和實施)後,根據其功績(軍功)授予不同的稱號和田地、房屋。有人應該被封爵,但他還沒正式封爵就去世了。後來他被判有罪,他的功過應依法轉移給他的後代。因為他沒有被封爵,所以他的後代不會得到封爵和獎勵。如果他已經向騎士表示了敬意,並且沒有獲得獎勵,他的後代仍然可以獲得獎勵。

授予軍銜過程的三個步驟中,勞動(軍功、立功)是決定性條件,理論(評定、驗證、檢定)是必經程序。經過鑒定,舉報的軍功是真實的,應該給他們獎勵,也就是幾個軍功軍銜,幾個田宅。《中國尚軍記》也告訴我們,贈與是由軍隊決定的,但贈與的土地房屋是由受贈人的家鄉執行的。即軍隊向封爵的家鄉縣政府發通知,家鄉政府根據決定交給田宅,將封爵的爵位登記在戶籍上,這樣封爵手續就結束了。縣政府接到部隊通知後,三日內未通知受助人員家屬,對負責人進行忍讓處分。

漢簡揭示了爵位的累積方法。

在漢代的詔令中,經常可以看到人們被封為壹等、二等或三等的爵位,有的皇帝在位期間被封號幾次到十幾次。很難預測這些授予是單獨記錄還是累積記錄,以及前壹個授予是否與後壹個授予相關。居延漢簡也打開了解決這壹問題的大門。這樣的短文很多,只舉壹個典型的例子來說明問題。“公取野池陽解之,故舊不在,丁偉、丙辰、武隱、乙亥、桂思、貴由為壹品,丁思為壹品。”(126,1018版)這篇簡短的文章包括爵位、郡縣、姓名、年齡,以及從小到大的封爵次數和日期。據日本學者Xi?丁毅先生核實丁偉、丁偉、陳兵...均為受爵日期,並考證最後壹次受爵日期為元康四年三月丁巳(30),進而推算出前六次受爵日期。第壹次是趙迪在位第五年6月25日;第二次是趙元豐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年趙迪三次,閏五月二十四日;宣帝元康元年五月壹日四次;元康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五次,元康三年二月十日六次(查史書五申三年四月宣帝節,因皇太子立天下為後者之父,此簡文未收錄,說明謝慶不是長子,故未封爵)。上面的簡要說明表明,騎士爵位的授予是累積的。比如第壹次封爵是男秀才,第二次封爵是上早(原來沒有封爵的還是男秀才),第三次封爵是贊馬道,等等。爵位總數在八公騎以上的,多余的爵位將轉讓給兄弟、子侄,體現了爵位制度的原則性和靈活性,也體現了軍功爵位制度的階級本質。按照規定,普通人不能獲得高於公騎的高爵位。

趙北湖村的瓦文表明,秦末有爵位的人都成了還債戶。

研究秦漢史的人都知道,秦人很重視爵位,有爵位就有官。其實這裏指的是秦國最早建立爵位制度的時候。秦統壹六國後,尤其是秦末,情況大不相同。從1979年到1980年,秦始皇陵西側趙北湖村出土了18片瓦,其中12片瓦記載了有爵位的人已經淪為壹個居所。這裏舉三個例子:壹、“慶忌建在吳棟公館上”;第二,“伯昌之居不贅”;第三,“楊宅宜以男書生武藝為主”。三例中,、伯昌、為地名,上早、步耕、男士為爵位,、虞、齊為必名,居左為當時身份。有些學者認為居左是罪犯,這是壹種誤解。因為有騎士身份的人可以賠罪減刑,如果被判刑,騎士身份就會被取消,所以不會有有騎士身份的罪犯。其實居左是壹個用苦力還清官債的人。瓦文的時間上限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下限是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也就是說,秦末的時候,壹些爵位低的人窮到因為還不起官債而被迫用苦役還債。有壹件事必須說明。瓦文帝籍貫在關東,秦統壹前是山東六國。也可能是屬於中原秦人的事情,有爵位的人處境會好壹些。從山東六國有爵位的人被貶居的情況來看,秦對原山東六國人民的盤剝和搜刮是非常殘忍的,也說明了軍功爵位制度自秦末以來就有輕虐的跡象。

秦簡證實了吳石的身份。

“吳石”是秦漢時期軍功爵制盛行時,對某個人的專用稱呼。然而,關於“吳石”指的是什麽樣的人,學術界存在很大分歧。概括起來,大概有四種解釋:壹種是指因為犯罪而被封爵的人;二是由第壹種意見演變而來,認為“吳石”是刑罰的名稱;三是指沒有頭銜的士兵;《睡虎地秦墓竹簡》包含了大量關於“吳石”的信息,為我們解決吳石的身份問題提供了充分的依據。歸納起來,秦簡中有五類士。壹個是擁有奴隸和資產的士兵;二是兒子對軍人不孝;第三,逃兵;第四,在部隊當過兵;第五是成為小偷。綜合分析以上五種俠義,俠義不僅僅是指原標題,還有懲罰的名稱。士兵的真實身份是指居住在吳禮,無官職、無爵位,戶籍有名的成年男子。用現代的話來說,是指達到服役年齡,沒有官銜的男性公民。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