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下方的資質和註冊管理:
轉到下壹個網頁。
點擊造價工程師的查詢:進入下壹個網頁。
輸入要查詢的相關信息。
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國家認定資格,註冊後許可執業,專門接受某壹部門或單位的指定、委托或聘用,負責並協助其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和管理,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程經濟專業人員。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造價管理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控、管等崗位配備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
第六條註冊造價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註冊後只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條件是:
(壹)取得職業資格;
(二)受聘於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領域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單位。;
(三)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申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變更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變更、換證將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審批。
第九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在資格證書頒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書;
(5)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資格證書頒發後1年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由聘用單位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和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條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續展註冊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續展申請表;
(2)註冊證書;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上壹註冊期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壹條在註冊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註冊手續。變更登記後延續原登記的有效性。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變更登記申請表;
(2)註冊證書;
(三)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五)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標準的;
(四)在前次註冊期間工作業績未達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離開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款以外的原因受過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三年的;
(八)註冊證書被吊銷,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核準註冊的,自註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
(十)法律法規不允許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撤銷註冊或者拒絕註冊的人員符合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準予註冊的,由註冊機關發給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註冊機構統壹印制。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應當在公開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