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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旅遊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經濟特區的旅遊價格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旅遊價格是指海南經濟特區旅遊產業體系中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要素的價格。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價格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旅遊價格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旅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壹)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門票和景點、交通等項目另行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景點、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的其他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大型演藝、遊艇、潛水、漂流、探險、水上空中娛樂、觀光等特殊旅遊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旅遊飯店客房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四)道路旅遊客運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其他與旅遊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價格形式和定價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價格納入本省定價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規範定價行為和程序。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價格,應當根據旅遊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質量等級、資源環境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制定,並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及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可以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價格,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定價要素進行調查或者成本監審,舉行聽證會,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價格進行評估。第六條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對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旅遊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決定不予調整的,書面說明理由;認為可以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第七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景點門票、遊覽參觀點和交通工具價格,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和調整。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4A市級以上(含)旅遊景區門票及其他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

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調整3A級以下旅遊景區、遊覽參觀點和景區內交通工具的門票價格。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門票和景區內的場所、交通工具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定價,保持優質優價,保持合理比價。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按照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護、體現公益性的原則制定。利用公共* * *資源建設旅遊景區,不得通過加收額外費用等手段變相漲價;單獨收取的項目投資成本已經收回的,應當相應降價或者取消收費。

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門票價格按照充分體現公益性的原則制定;由政府投資的,應當免費。政府投資的城市休閑公園免費開放。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季節性客流變化,科學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淡旺季門票價格政策。

鼓勵旅遊景區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根據季節性客流變化,實行淡季和旺季門票價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