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的擴大,人們的交易越來越需要誠信。然而,什麽是誠實?為什麽人對誠信的需求很強?認識這個問題,對於建立市場和社會的信用機制,發展和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壹,誠信是利益之源。誠信、名譽、信用不同,但內涵基本壹致。古代社會重誠信,現代社會重信用。信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用,指的是杜會主體間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價值取向,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守信用”、“守信譽”、“壹諾千金”。狹義的信用是指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受托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兌現對出借人的某種承諾(合同)的能力。按照信用的細分,由於受托人性質的不同,信用可以分為公共信用、商業信用、組織信用和政府信用;從社會的角度來看,信用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組織信用,包括政府、企業等社會組織,另壹類是個人信用,個人信用是組織信用的基本細胞。所以,信用首先是個人的行為,是壹種履行契約的能力。誠信是壹個偏旁短語,“信”是中心詞,“誠”修飾和制約“信”。所以,誠信的核心是信任。“誠人者,天道也,誠人者,人之道也(玉子語)。”誠實意味著真理。孟子視誠為自然法則,人對誠的偏愛也符合人性。然而,信仰和誠實的含義是不同的。“信徒也是道的靈魂”。沒有對人性的信仰,也就離開了生活方式,違背了自然規律。因此,中國儒家文化非常重視誠信。孔子說“仁、義、禮、智、信”是儒家文化的精髓。對這五個字的信仰是仁義禮智的基礎,是做人的出發點和歸宿。孔子對不守信用的人感到困惑,他說:“不守信用的人不知道他們能做什麽。”。所以他得出了“人無信不立”的結論,告誡人們,富而貴是“人之所欲”,但“不按其道得之,則無立足之地”。古人把誠信作為立國之本,這是非常符合人性和自然規律的。誠信不僅是交易的紐帶,也是利潤的源泉。中國人在古代就意識到誠實能給自己帶來好處。這比英國亞當·斯密提出的具有自利行為的經濟人假設早了2000多年。墨子說:“與人謀物,先人得之;和別人壹起做事,老祖宗也會做。”“那些使別人受益的人,人們也從中受益。”又是壹句老話“欲取之,必先取之”。這些老話暗示了人們交易時的因果關系。意思是,妳跟別人求什麽,讓別人先得到就好;當妳和別人合作時,妳應該先幫助別人成功。只要妳的行為有益於他人,妳也會從中受益。不難看出,古代的交易也是利用了利益,能夠正確處理“利人者”與“人亦利人”的辯證關系,維持交易關系主要靠誠信,誠信不僅是利潤的來源,也是盈利的途徑。在現代,誠信也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英國的亞當·斯密認為,任何人做經濟決策的出發點基本上都是自利。他的經濟人觀主要包括以下幾點:①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斷者,他的行為能夠使他在不受幹預的情況下實現自己的目標(利益最大化);(2)每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都不得不考慮他人的自私利益,否則就很難實現自己的利益,正是在這壹點上構成了交易的意義;(3)當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壹種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方式時,“壹只看不見的手”會將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引導到能夠對公眾利益做出最大貢獻的方式。從斯密的觀點可以看出,經濟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基本上是理性的,是以誠信為基礎的。特別是在交易中,經濟人不僅追求自己的私利,也考慮他人的私利。只有實現了別人的利己,他自己的利己才能實現。這和中國古代墨子說的壹模壹樣:“利人者得其利。".經濟人知道誠信在交易中的重要性。如果他不守信用,交易就無法進行。沒有交易,他就無法實現個人利益。所以,理性經濟人在交易中是非常值得信賴的。正是這壹點確立了誠信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實現個人利益的源泉。實現個人利益,必須誠實守信;只有堅持誠信,才能不斷擴大交易,只有不斷擴大交易,才能不斷增加個人利益。所以,縱觀世界,誠信不僅是壹個道德問題,也是壹個經濟利益問題,而利益是誠信的本質,誠信是利益的源泉。沒有誠信,興趣就會變成無源之水。
第二,誠信是反復博弈的結果。誠信不是人的自願選擇,而是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交易中反復博弈的結果。人們發現,在壹個相對封閉的小村莊裏,人們具有相對較高的可信賴度和履行職責的能力。為什麽?因為大家生活在壹起,誰值得信任,誰不值得信任,信息的識別和傳遞比較快。如果某人名聲不好,大家很快就會知道,所以這個人很難獲得這個村子裏其他人的信任。他可能會因為不守信用而中斷與村裏其他人的交易,受到應有的懲罰。這對壹個不誠信的人來說是非常不好的,不僅失去了很多交易機會,也損害了個人名譽和整個家族甚至後代。臨終前,壹位老農打電話給兒子,告訴他欠鄰居的錢還沒還,他必須還,因為父親的債還是誠信的表現。如果兒子不償還父親的債務,他的家人就會背信棄義。所以,在壹個相對封閉的社會裏,由於交易範圍的限制,人們需要在這個狹小的範圍內反復交易,往往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選擇信守承諾。但是,在壹個相對開放的城市裏,有很多不值得信任的人。為什麽?因為城市不同於鄉村,城市人口多,流動性大,交易頻繁,信息識別和傳遞難度大,尤其是壹次性交易,失信的可能性最大。如果交易中失信的收益大於守信的成本,而且是壹次性交易,那麽人們很可能會選擇失信。如果交易是重復的,那麽他可能會選擇守信,因為守信能給他帶來長期的利益。因此,在開放社會中,如果缺乏信息披露和顯示機制,當失信的收益大於守信的成本時,人們可能會選擇失信。為了證明上述判斷源於個人利益驅動的機制,本文引用博弈論簡單分析了誠信是如何建立的。假設兩個人(甲、乙)進行交易,經過討價還價,達成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從新的投資機會中獲得的利潤大於項目的利潤,因此撤出資金,導致無法與甲方開展項目..對此,甲方采取了針鋒相對的策略,訴諸法律。結果雙方不合作,造成兩敗俱傷。後來兩人在與人交往時,吸取了不合作的教訓,選擇了合作的策略。雙方都受益,導致壹個“雙贏”的結果。從這兩個博弈中,他們知道選擇非合作策略會導致利益的損失;選擇合作策略對雙方都有利,所以守信的收益大於失信的收益。以上博弈過程,簡單來說就是妳選擇不合作,我也選擇不合作。妳不合作,我就遭殃。只有妳不合作我不合作,雙方才會達到非合作的平衡。妳選擇合作,我選擇合作。只有雙方都選擇合作,才能實現平衡的合作。通過反復博弈,人們最終會選擇誠實。所以,誠信是反復博弈的結果。既然誠信是利己的,那麽人們選擇誠信的依據是什麽?壹般來說,誠信具有很強的預測性特征,主要來源於信息。因為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優勢的壹方往往容易在壹次性買賣中欺騙對方。例如,由於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知道自己在生產假貨,而消費者購買生產者的假貨,是因為缺乏必要的信息,不知道自己是假貨。結果,生產者從生產假貨中獲得巨大利益,而消費者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如果有人公開了生產者生產假貨的信息,消費者就不會上當受騙。但是,社會無法給人們提供完全的信息,人們只能根據自己的預期做出選擇。生產者預期自己生產的假貨不會被人識破,所以做出生產假貨的決定;消費者期望他們購買的產品不會是假的,所以他們做出購買的決定。於是雙方最終按照自己的預期成交了。在這裏,信息的數量和真實性對交易雙方的預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事實證明,擁有信息優勢的生產者往往不會對缺乏信息的消費者坦誠相待。因為生產者不講求誠信,才能給自己帶來最大的利益。所以,信息不對稱是不講誠信的深層原因。說實話,要公開信息,建立社會信息識別和傳遞機制。只有披露完整真實的信息,人們才能在交易中權衡利弊,最終做出值得信賴的選擇。
第三,誠信具有外部經濟特征。社會已經面臨和正在面臨的問題都是外在的問題。外部性存在於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在西方經濟理論中,對外部性(或外部效應)有多種定義。什麽是外部性?簡單來說,當壹個人(或壹部分人)不完全承擔自己行為造成的成本和收益時,另壹方面,當有人承擔他人行為造成的成本和收益時,就存在外部性。首先,外部性涉及人的行為。當然,在這裏,這些動作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也就是交易。在交往中,人與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其次,它涉及外部性的標準。這個標準是以契約理論為基礎的經濟理論中判斷效率的標準。這個理論認為,雙方同意的交易是最有效率的交易,同意與否不是心理問題,而是成本問題。第三,它涉及到成本和收益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壹遇到外部性,兩者的界限就模糊了。在人與人的交往中,壹個人的成本可能是另壹個人的收入;壹個人的收入可能是另壹個人的成本。外在性與誠信密切相關。外部性來源於交易,但交易來源於誠信。誠信會產生積極的外部效應,也稱為外部經濟;沒有誠信,就會產生負面的外部效應,也就是所謂的外部不經濟。具體來說,誠實是交易的關鍵。當雙方都值得信任時,不僅對雙方都有利,還能為第三方產生外部經濟。因為交易雙方都是值得信賴的,這樣不僅有助於雙方繼續交易,還會因為自己的良好信譽而擴大與他人的交易。相反,如果交易雙方都不講誠信,不僅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比如中國的“三角債”就是壹個很有說服力的例子。看似甲方不償還欠乙方的債務是雙方的事,其實不然。乙方不償還甲方所欠債務,影響乙方直接償還丙方債務的能力,導致乙方不誠信,損害丙方利益..這是外部不經濟。所以交易壹方的背信會產生連鎖反應,這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不誠信可能與某種制度缺陷和交易成本高有關。許多研究表明,市場交易和政府行為是基於壹定的制度和規則。如果某項制度存在缺陷,或者對事前交易沒有約束,或者某項權利沒有明確界定,或者實施制度的成本過高,或者沒有有效的監管,都有可能導致違約和失信。從這個角度來說,誠信與制度安排有關。羅納德·科斯(1960)在他的文章《社會成本》中證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無論初始資源和權利如何分配,最終資源都會得到最有價值的利用,理性主體總會將溢出成本和收益考慮在內,因此社會成本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在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是零而是正的。當交易成本為正時,不同的定義會帶來不同的資源有效配置,交易成本使得所有權的分配成為首要因素。因此,科斯提出了產權的定義和產權分割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即使在產權的初始界定明確之後,參與談判的雙方也會利用市場機制,通過締結契約來尋找使各自利益損失最小化的制度安排。科斯在這裏不僅揭示了外部性可以通過交易雙方的契約安排而內部化,而且提出了外部性可以通過政府的產權界定、產權安排和制度創新納入交易雙方的成本函數。雖然外部性可以通過契約或制度安排內部化,但契約和制度的實施取決於交易雙方的誠實守信。如果契約不完全,制度有缺陷,任何壹方都可能為了獲得最大利益而“鉆空子”,從而產生負外部性。因此,要解決外部性問題,不僅要解決契約和制度安排問題,還要解決誠信問題。解決失信問題,重要的是提高失信成本。只有當失信成本超過失信者的支付能力時,失信者才會誠實地選擇信守承諾。為了將誠信的外部性納入交易各方的成本函數,政府應該增加誠信制度供給,特別是對市場參與者的準入、經營、退出等行為,增加誠信的制度安排,逐步減少交易帶來的外部性、違約和失信,保證人們在守信的前提下追求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