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機關手中。新形勢下,如何引導人民群眾有序參與警務公開工作,進壹步推動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是各級公安機關認真思考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壹,人民參與警務公開的重大意義。
(壹)能夠促進公安機關廉潔、規範、高效運行。從現代行政的原理來看,不公開的權力運行容易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如果公共警務工作缺乏人民群眾應有的回應和強大的外部壓力,對公安機關自身的監督就會逐漸減弱,這不利於從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中的壹些消極腐敗現象,也不利於公共警務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民眾參與公共警務,相當於將公安工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可以強化警察的責任意識,促進警察不斷提高法律水平和專業能力。同時,督促公安機關將警力公開,以公開促廉潔高效,以公開促公平正義,使公安機關更好地服務社會和公眾。
(2)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公安機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參與公共警務活動是現代民主政治中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知情權及其在相關事務中的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警務公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有利於促進人民群眾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之間的良性互動:壹方面,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參與警務活動,通過自己的思考和實踐,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包括建議和批評,為公安機關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基礎和人力資源;另壹方面,人民群眾對警務工作的理解、配合、支持和監督,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不斷拓展警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從而進壹步增加警務工作的透明度。
(3)可以改善警民關系,樹立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客觀地說,在警務公開工作中,群眾更大程度上是被動的接受者。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只有拓寬渠道,采取各種便民利民措施,才能更有利於拉近警民距離,增加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警察的信任。通過參與公共警務工作,人民群眾可以了解公安機關的基礎標準和操作流程,提高民主法制意識,激發參與公安管理的熱情,從而有效化解對公安隊伍的諸多投訴和誤解,增強對公安機關的信任感和依賴感,維護人民警察的整體形象。
二是引導群眾參與警務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
(1)部分民警的認知偏差和觀念誤區降低了警務公開的有效性。壹些民警,特別是壹些領導,還沒有充分認識到警務公開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有人認為,公安機關的措施和制度越公開,越容易給人以把柄,束縛自己,可能對公安機關或公安民警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有人認為,如果警務公開,可能會對公安機關的壹些收費產生負面影響,影響部門或個人的經濟收入;有些人把握不了公開和保密的關系,人為擴大了保密的範圍。此外,部分民警自身素質有待提高,宗旨觀念淡薄,業務水平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產生不想公開、不願公開的思想,降低了警務宣傳活動的實效性。
(2)壹些單位的公共警務停留在淺層次,不利於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公開、真實、深刻是警察公開的三個層次。面對這種新的工作機制,壹些單位不積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而是停留在淺層次,在宣傳範圍和內容上表現出隨意性和碎片化。總體來說,窗口服務更開放,深度執法活動更不開放;管理部門更開放,辦案部門更不開放;基層單位更開放,上級機關更不開放;公開的程序和標準多,公開的結果少;群眾的義務公開得多,群眾的權利公開得少,等等。這樣的公開導致了實用主義和形式主義的盛行,縮小了範圍,降低了警務公開的透明度,不利於消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中的腐敗現象,也不利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3)警務公開方式單壹落後,使人們對警務公開工作認識不足。警務公開是壹個長期的過程,不是壹個階段性的運動,需要長期通過各種形式向全社會公開。目前,警務公開的手段多局限於印制小冊子、制作宣傳欄、發布通知、公告等傳統方式,公開範圍多局限於公安機關的壹些窗口。如果公眾需要獲取警務信息,往往需要前往這些窗口,不利於警務宣傳的效率。即使強調網上警務的理念和網上宣傳的手段,但網上的信息要麽更新慢,要麽時間短,內容窄,隨意性大,導致人民群眾仍然不了解公安機關的辦事程序和相關紀律,到公安機關辦事仍然是“托關系,找熟人”。
(四)公安機關對警務公開的監督和制約不足,降低了人民群眾的參與熱情。在外部監督方面,雖然多數單位通過建立警務工作公開評議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設置舉報信箱、警營開放日等方式接受群眾的意見、建議、舉報和投訴,但建議和意見均被采納。
是否由公安機關決定,容易流於形式。在內部監督方面,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警務公開進行檢查和指導,各級機關的紀檢、監察、監察、政工、法制等職能部門對警務公開進行檢查。但這種內部監督的結果,多是內部處理,群眾知之甚少。如果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訴求得不到明確答復,監督看不到明顯成效,就容易降低人民群眾參與警務公開的積極性,降低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三、引導人民群眾有序參與警務公開工作的幾點建議。
(壹)進壹步提高公眾對警察的認識。每壹個警察都要強化警察宣傳意識,讓警察意識到警察宣傳是自己的本職工作,而不是額外的負擔。每壹位民警都要忠實履行警務公開的各項要求,時刻準備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要通過有針對性的執法為民教育、集中培訓、在職培訓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步驟、持之以恒地對民警進行思想教育和素質教育,改變當前隊伍中民警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要認真落實警務公開的各項措施,敞開可輔導之門,讓民警深入社區、群眾,匯報工作,接受評議、聽取意見,用輿論之鏡讓民警自省,為警務公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2)不斷拓展警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警務公開的範圍不能局限於解決方便群眾辦事的問題,而應按照警務公開的要求,公開警務活動中涉及群眾利益、辦事中經常遇到的容易以權謀私、滋生腐敗、破壞公正原則的所有環節,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不僅公安機關和警察的職權要公開,公安機關作出的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決定也要公開;不僅要公開執法依據和結果,還要公開執法過程和監督措施;不僅要公開行政執法和管理,還要公開刑事執法。要防止對我們好的公開,對我們不好的保密或保留,或者只公開壹部分的現象。只有廣泛宣傳,才能最大限度地堵塞腐敗的漏洞,揭開警察工作的神秘面紗,讓人民群眾有充分的監督機會。同時,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公共警務工作要突出服務宗旨,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特別是戶籍、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治安管理等部門等窗口單位,要制定相應的便民措施,體現公共警務的服務。
(3)加強對警務公開的監督。為確保警務公開的實用性和長效性,應堅持以監督促公開,以監督促落實。對內,要完善警察責任制,明確每個警察、每個崗位、每個民警的職責,制定詳細的考核制度。要走監督社會化的道路,歡迎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警務工作進行監督,接受和處理群眾對警務工作的意見、建議、舉報和投訴,並及時反饋。要堅持和鞏固有效的社會監督措施,聘請懂法、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擔任警務監督員,確保工作順暢、信息暢通。同時,通過實施執法辦案報告制度、案件回訪制度和公開約談制度,使民警的行為面向群眾,直接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警務公開。
(4)高度重視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在大眾傳媒日益發達的今天,新聞媒體極大地影響了人們的觀念和行為,甚至在壹定程度上主導了對公安機關的輿論。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傳播工具,有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向社會宣傳警務相關信息,使公安媒體成為人民群眾獲取公安信息的主要來源。同時,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讓公安警務工作得到更多媒體的理解和支持,讓新聞媒體關註公安工作的成績,關註公安隊伍的主流,對公安工作和警務活動多做正面宣傳和褒獎,少做負面披露和批評。
(五)不斷創新警務公開的方式方法。在有利於實現警務宣傳預期效果、不違背國家法律和倫理道德的前提下,對警務宣傳的方式方法進行大膽創新和探索。可以通過聯系卡、便民卡、公告欄、宣傳冊、電腦觸摸屏、政府信息刊物、廣播、報紙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警務公開的具體內容,或者通過會議、通知、文件等形式定期向人大、政協等特定機構和人員通報公安工作情況。可以隨時接受人大代表、CPPCC委員、特邀監督員、群眾代表、相關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對警務工作的監督和評議,還可以通過社區警務戰略舉辦“警營開放日”、“警營文化展”等活動,讓群眾走進警營,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展示公安裝備,實現與群眾的良性互動;可以通過電視向群眾宣傳重大警務活動,通報工作成果,鼓舞群眾,贏得理解和參與,也可以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發布快、範圍廣、管理保存方便等特點,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警務?向公眾傳達信息。總之,無論如何創新警務公開的方式方法,都要避免千篇壹律、壹成不變,搞形式主義,用虛假信息誤導和欺騙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