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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款如何分配給家庭成員?

租住的公房被拆遷或承租人收到拆遷款後,如何在家庭成員間進行分配成為目前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拆遷款分配人的資格如何確定,擁有分配款的成員間分配比例如何確定,拆遷款是否為遺產,自辦住房分配與房改政策的關系能否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等。司法實踐中,承租人更名後,原承租人與其同居人能否分攤拆遷補償款,因現行法律沒有類似問題的規定而難以定論。對此,長期代理公房租賃案件的專業律師將通過案例為您提供相關參考。

案例壹:孫子?女兒?已故員工的公房由誰繼承?

楊先生從1995到10來到石家莊投靠在工廠上班的爺爺奶奶,定居石家莊。由於楊沒有工作,也沒有房子,他和爺爺奶奶、姑姑壹起住在爺爺單位分配的公房裏。1996 5月,楊先生的爺爺奶奶相繼去世,姑姑也搬出去了。1997楊爺爺生前所在單位賣了他住的公房。由於當時情況緊急,工廠讓楊代爺爺買下了房子。1999某房地產公司搞開發,楊爺爺家房子拆遷。房地產公司賠償楊數萬元。楊的姑姑得知後,認為房子應該屬於她,理由是她父母,也就是楊先生的爺爺奶奶去世後,只有她有權繼承父親生前居住的公房。楊先生認為自己生前是祖父的* *同居者。根據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楊作為* * *同居人,有權繼續承租其居住的公房,在租賃關系形成後,可以自己的身份購買該公房。因此,楊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那麽楊先生和他姑姑誰更有資格繼承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呢?

律師認為,楊先生引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來說明自己的房屋繼承權是錯誤的。該條例是調整私有房屋租賃關系的法規,且本案涉及城市公有住房的出售,應適用我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與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這說明作為轉租關系中的同居人,至少應該具備三個條件:壹是家庭成員,二是與* * *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三是辦理更名手續。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享有租賃關系產生的相關權利。顯然,楊先生不具有* * *同居人身份,自然不能行使相應的權利。楊先生與姑姑的糾紛,屬於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出售過程中的情況。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購買單位出售公房有兩個條件:壹是單位職工;二是要有固定住所。楊先生不是本單位職工,不能購買其爺爺的單位住房;而且楊爺爺單位的態度也很明確:楊只代表楊家的權利,不承認楊的購房權。辦法還規定,購買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壹規定和大量的司法實踐,購買公房已經成為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權利人死亡,則成為繼承權,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按法定程序行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只有楊爺爺的繼承人有權購買該房屋,楊作為第二繼承人無權獨占和處分以其爺爺名義購買的公房作為所有人。無論從租賃關系還是繼承關系,楊都無權以個人名義購買該房屋,更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楊的行為只是代理或預付款行為,並不能必然取得本案公房的所有權。對於楊某目前的房屋補償,扣除其預付款後的余額應作為遺產,依法在楊阿姨等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案例二:公房拆遷安置款是遺產嗎?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公房拆遷屬於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第壹繼承順序繼承。

眾所周知,公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那麽公房的拆遷安置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陸家三姐妹訴哥哥陸繼承遺產壹案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復。

牟星早年去世的妻子陸老先生有四個女兒和壹個兒子。邢租住在壹間公房裏已經很多年了。2004年9月底,該樓拆遷時,邢的兒子陸某代表其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並從拆遷部門領取了654.38+038.7萬元的補償款。國慶期間,陸某以1.32萬元置換了壹套公房,承租人寫在自己名下。65438+二月初,邢死。因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意見不壹,邢某的三個女兒將弟弟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的另壹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當庭氣憤地表示,盧某私自處理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買房。承租人還以個人名義書寫,剝奪了母親生前的住房權,違背了母親的意願。他們認為,既然母親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他們當然有依法繼承的權利。

邢的兒子陸某在法庭上解釋說,他的母親在去世前多次告訴他的兄弟姐妹,他是陸家的獨子。她會在兒子家附近再買壹套房子,買了房子就直接落在兒子名下,省了百年後過戶的錢和麻煩。於是,母親把所有的建房手續都交給了他,讓他全權辦理拆遷和購房事宜。為了讓母親能在冬天住上有暖氣的房子,他在拿到拆遷安置補償款後,迅速換了壹套公房,按照母親的意願出租,為的是讓老人住得舒適溫馨。可惜我媽去世了,不能住她買的房子。陸某據此辯稱,母親生前已將房屋安置補償款處置完畢,故其姐姐主張的繼承標的不存在。而且母親租住的是公房,產權不屬於個人,所以基於房屋租賃的房屋使用權不能納入遺產,公房拆遷產生的貨幣補償款也不應納入遺產。為此,陸某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駁回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壹審判決認定,死者牟星名下租住的公房的安置補償款,應屬於牟星生前的個人財產。由於邢已經死亡,她留下的拆遷補償款為138700元,在法定第壹繼承順序中應由其子女繼承。三元起訴,被告作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應扣除被告為牟星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近萬元,余額由雙方同等數額繼承。被告人陸某將向三姐妹各支付32500元。

案例三:父母租住的公房被北京薛家拆遷後,拆遷款分配發生糾紛。

五兄弟的父親石雪多年前去世了。他的父親曾是壹所大學的員工,但他去世後,他的家人和他住在壹起。為了防止家庭問題,兄弟倆石雪寫了壹份備忘錄,大致內容如下:由於五個孩子在工作場所聚在壹起的機會很少,有些遺留問題沒有得到妥善徹底的處理,有些問題五個孩子也沒有接觸到。現在五個孩子都在北京,有條件處理這些問題。為維護和發揚薛家友誼、團結、互信、互愛、尊老愛幼等優秀家規,為下壹代世代相處創造條件和環境,本著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合法、家庭團結、繁榮的宗旨處理繼承事宜。本著維護和發揚我們之間珍貴的家庭關系的精神。經過5個孩子的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諒解:1。根據《繼承法》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五個孩子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友好團結和諧,為後人樹立了榜樣。處理好這個。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五子女約定如下: (壹)對爸爸居住的東四育群胡同12號兩處房屋的居住、使用、處置意見如下: (壹)該兩處房屋屬於爸爸去世前單位分配的公房。91 May 19 5子女同意,既然薛壹直和爺爺住在壹起,可以繼續使用壹個房間,另壹個房間根據困難由其他成員居住。但這並沒有發生在事後,薛和相依為命。他不讓別人活。在此期間,房屋承租人未經五個子女同意,變更為薛等人。現在薛已經給買了房子。房子應該是其他孩子的。②該房屋的進壹步處理和轉租,按照相關法律由5個子女共同決定。如果拆遷,根據相關法律案例,房屋應視為父親的遺產,補償款也應作為遺產繼承,由五個子女共同享有。我母親1980年去世時,有2000元存款。父親1985年左右月薪270元,91年存款1萬元左右,很正常。不可能只有600韓元的押金。做好爸爸存款的分析調查處理工作。(3)已定價的商品和資金要到位。(4)進壹步清理爸爸留下的未標價的古董、郵票等遺產,將以上物品交由薛守玉匯總,列出清單,計算價格,作為五個孩子處理的依據。5]盡快處理遺留問題,不拖延。五個孩子* * *簽名。2008年9月,公房拆遷,薛拿到百萬元補償款,其他家屬要求分配。薛稱房屋已登記在本人名下,他人無權分割,故其他家屬起訴要求給付。原因是2008年2月,北京市東城區政府決定成立東城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拆除了北京理工大學(12)劃撥給原告父親的東四育群胡同12號房屋。1950至1991年前,父親、母親與原告共同生活,母親於1981年11月去世。本次拆遷範圍包括原告父親的福利房及自建房、廚房等附屬房屋。拆遷補償款* * * 654.38+0萬余元,按繼承法規定應由原告分割,被告卻全部接收並占有。當原告主張將拆遷款返還給被告時,被告拒絕了,並表示要走法律程序。原告父親去世後,全家就家庭遺產處置達成備忘錄並簽字,其中對房產的約定是,兩個房間中的壹個由被告暫時使用,另壹個房間根據生活困難程度由其他人安排帶五個孩子,其他附屬面積壹並使用。拆遷時,房屋補償款作為遺產繼承,由五個子女共同繼承。訂立家庭協議時,被告已擁有自己的私有產權房屋150平方米,原告根據情況協商遷入,被告強烈反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權,本次拆遷補償款在被告取回後並未分配給原告。根據《繼承法》規定,原告父親去世後,其父親所在單位分配給其父親的福利房補償款,屬於其父親薛喜如留下的家庭財產。根據法律,它由第壹順位繼承人繼承。同時,根據房改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對其父親所在單位分配的福利房享有居住權和改造權,被告擅自占有拆遷補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茲向妳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妳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原告無權分割,理由是房屋已由他出租,補償是支付給承租人的房屋補償款。原告既沒有共同居住,也沒有租賃協議,請求法院駁回。

根據北京市拆遷管理條例,租住的公房拆遷後,* * *的同居人有權分享拆遷補償款,起訴原告父親租住的公房。根據國務院房改政策,自辦公房租賃屬於福利性質,承租人及其家庭享有房改權利。《物權法》也規定,居住權是壹項法定的財產權。原承租人死亡後,其家屬享有期待房改的權利。本案中,原告* * *簽訂協議,要求將拆遷款作為遺產處理。因此,原告的訴求應予支持。原告父親去世後,原租住公房拆遷後獲得的補償款應視為遺產,可根據繼承法在法定繼承人中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