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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信息化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信息化建設管理,促進信息化建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除外)。第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信傳輸網、數據通信網、智能業務網、數字綜合業務網、有線電視增值業務網和衛星通信網;

(二)信息網絡: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傳播信息手段的業務處理系統;

(三)信息資源:是指廣泛存在於經濟社會各領域、各部門,有利於促進社會進步、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並能被廣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指以計算機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對信息進行采集、存儲和加工,使其可供利用的過程;

(5)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指應用於改造傳統產業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主要包括過程控制、機電壹體化、計算機輔助設計與制造(CAD/CAM)、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MIS)、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第五條信息化建設管理主要包括:

(壹)編制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制定全省信息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審查信息化建設項目,並組織驗收;

(四)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單位的資質等級認定;

(五)信息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證;

(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安全保護等級。第六條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全省信息化建設中的問題。並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各市、各部門的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協調和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並負責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報省信息化領導機構審批。第八條各市、各部門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實施中涉及全局性或部門間、地區間的重大問題,應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協調解決。第九條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必須是擁有產權和使用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或者本單位的實際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第十條投資1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前,應當將技術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審查備案。第十壹條凡由國家或省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提供相應的有效文件備案。第十二條各級領導信息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基礎信息庫建設,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積極性,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三條開發信息資源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分類開發;

(二)政府信息資源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發;

(三)涉密信息資源由相應部門按密級開發;

(四)公共信息資源,由相應的服務單位開發,為社會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壹的技術標準開發信息資源。按照“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信息資源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未經省信息化工作領導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境外機構直接訪問本省信息資源,不得通過互聯網建立境外鏡像節點。第十五條涉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網上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網上發布。第十六條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對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質量和實時維護負責。禁止利用虛假信息危害社會、誤導公眾;禁止不健康信息汙染社會環境。第十七條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

(二)具有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所需的設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成熟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能力和良好的服務體系;

(四)符合法律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