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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許可證處理常見問題解答。

1.目前申請和變更IDC/ISP業務許可證必須了解哪些政策文件?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條例》;

(4) CEPA(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協議;

(5)《關於調整:信息部的通知》(信息部發[2003]73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壹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市場準入的通知》;

(8)《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服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ISP)服務市場準入的實施方案》。

也可以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進行查詢。

2.IDC/ISP業務可以接受嗎?我在哪裏能看到通知?答:

IDC/ISP服務已於2012 12 1起恢復。

方法壹:工信部官網,首頁→公告→分類查詢,查詢關鍵詞為:公告+2012+11,可以看到《工信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市場準入的通知》;

方法二: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首頁最新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的公告,或者點擊許可證管理→公告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的公告。

方式三: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首頁-& gt;通知公告-& gt;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的通知。

3.IDC/ISP業務在各省都可以接受嗎?如何分別提交申請部門出具的證明和省證明?答:

365,438+0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地區的IDC/ISP業務已於2065,438+02,654,38+02,654,38+0起恢復,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部認證和省認證申請材料。

註:上海、江蘇、吉林三省申請IDC/ISP業務的企業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系統評估申請材料,其他材料在相應省份的牌照管理系統中提交。

IDC/ISP牌照申請統壹咨詢窗口在哪裏?答:跨區域IDC/ISP牌照申請相關問題可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花園北路52號綜合接待大廳。

關於省內IDC/ISP牌照申請,請咨詢各省通信管理局。咨詢電話請參見電信服務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首頁下方“服務提示”中的“咨詢電話”。

4.IDC/ISP業務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答:為方便企業,盡可能使申請企業符合許可證審批要求,申請企業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後,應先詳細閱讀《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確認是否符合IDC/ISP資質要求。

確認“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後,進入技術評審環節。評估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所需的60日。申請企業的技術評價申請可以逐項提交,也可以壹次性全部提交,每次評價按順序排隊。如果壹次評估失敗,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評估,修改完善後再次排隊。評估結果可在系統中查詢。

技術評估全部通過後,申請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跨區域申請”或“省內申請”,提交IDC或ISP業務申請材料。其中,跨區域IDC或ISP的牌照受理和審批由工信部負責;省內IDC或ISP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

5.對公司有什麽資格要求?

答: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IDC或ISP業務的企業最低實收資本為1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於30%。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IDC或ISP業務的企業最低實收資本為1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於30%;

(三)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四)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五)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6)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七)企業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承載IDC/ISP業務的系統和機房應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評估機構的技術評估,並獲得評估報告;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10)符合CEPA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申請IDC/ISP業務經營許可,其中香港或澳門總資本比例不超過50%。

6.提交IDC/ISP申請材料有問題可以去哪裏咨詢?答:(1)政策與受理咨詢:

(2)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和訪問資源管理平臺評估咨詢電話:

(3)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評價咨詢電話:

(4)機房運行安全體系評估咨詢電話:

(5)跨區域許可咨詢電話:請參考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首頁下方的“服務提示-& gt;聯系方式,對應各省許可咨詢服務電話。

7.如何定義IDC/ISP的業務覆蓋範圍?

答:

(1)申請IDC業務的企業應根據其機房所在地申請營業執照:機房位於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該省的營業執照,其用戶可以位於其他省份;機房位於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區域經營許可申請。IDC業務只能按城市申請。

(二)申請從事ISP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業務用戶覆蓋範圍申請經營許可:僅在某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應當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ISP業務可以按省或市申請。

8.IDC,ISP,虛擬主機有什麽區別?

答:

(1)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IDC):屬於第壹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以外包和租賃的方式,為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的用戶服務器及其他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和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及其存儲空間的租賃、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賃等應用服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提供安全措施。

(2)互聯網接入服務(ISP):屬於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服務節點,利用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將服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幹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用戶可以使用公共電話網絡或其他接入方式連接到他們的業務節點,並通過這些節點接入互聯網。互聯網接入服務主要有兩種應用。壹是為利用互聯網提供信息內容、在線交易和在線應用的互聯網信息服務(ICP)經營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二是為普通互聯網用戶和其他需要在線獲取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IDC和ISP業務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息部發[2003]73號)的要求,不得超範圍經營,ISP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虛擬主機服務。

(三)網絡托管業務:屬於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相對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是指受用戶委托,由用戶擁有或租用的國內網絡、網元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放置、網絡管理、運行維護等服務,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等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