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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有哪些制度需求?

農村土地流轉信息采集與發布系統

(壹)村或村民小組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可兼任村會計),定期收集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記錄在《農村土地流轉調查登記表》中,並於每月28日前上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二)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員接受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資格審查、業務培訓、信息發布等技術支持。

(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服務中心收到信息員等需求者上報的經審核的土地流轉信息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編輯審核並及時發布。

(四)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接收的土地流轉信息應於每月30日前上報縣級管理部門,並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上公布。

(五)已簽訂完成流轉的土地流轉合同發布的信息應於當日刪除,並記錄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登記表》上。

(六)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如信息內容失真、虛假,造成較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農村土地流轉使用審查制度

(1)農村土地流轉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省委辦公廳鄂辦文[2007]8號文件和省政府辦公廳鄂辦函[2009]51號文件。

(二)土地出讓用途審查,主要審查出讓方是否有改變出讓土地農業用途的意向。需求方是否有農業經營能力和改變農業用途的意向。

(三)農村土地流轉後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改變農業用途的,不準發布土地流轉信息,不準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四)執行巡查制度。土地流轉出去的地方,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派人定期巡查,監督流轉的土地是否改變了農用地用途。

(五)實行責任追究制。土地流轉改變農村用途的,視其責任,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

(壹)有土地流轉意向的承包方和受讓方可以向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進行登記。

(二)發包方應及時記錄承包方以轉包、租賃或股份合作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需求,指導和督促雙方簽訂流轉合同,並向鄉鎮財政所報告。

(三)承包方以轉讓或互換方式向發包方提出承包土地流轉的書面申請,發包方同意後簽訂流轉合同,及時向鄉財政所報告,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發包人不同意的,應在七天內向承包人說明理由。

(四)鄉鎮財政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簿,及時準確記錄農村土地流轉情況,以轉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承包土地相關登記、流轉和交換,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和土地經營權變更手續。

(5)土地經營權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申請登記的,由縣農經局受理,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辦理。

(6)受讓人擬將土地重新流轉的,應當征得原承包人同意,並以轉讓或者互換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重新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管理制度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承包方與受讓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經鄉鎮財政所審核後,方可簽訂書面流轉合同(養殖不滿壹年的除外)。

(2)流轉合同簽訂前,核實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了解受讓方的經營狀況和使用用途,審查雙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審查雙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轉讓合同應完整、規範,主要包括轉讓方的名稱和住所;轉讓土地的面積和等級;流通方式、持續時間和起止時間;出讓土地的用途、價格和支付方式;流轉期滿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及違約責任。

(四)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承包地的,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代理人簽訂流轉合同。

(五)流轉合同使用縣農村管理局統壹印制的合同文本格式。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鄉財政所各壹份。

(六)轉讓雙方申請合同鑒證的,可以到鄉鎮財政所進行鑒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制度

(壹)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網絡。縣積極創造條件成立土地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鄉鎮成立以財政為主的土地糾紛調解委員會,村級土地流轉糾紛調解領導小組,使土地流轉糾紛通過調解仲裁得到有效解決。

(2)對於來電來信的咨詢和糾紛來訪,要熱情接待第壹位提問者。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記入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登記簿。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做出說明和答復。

(3)落實領導責任制。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對鄉鎮負責,財政、國土、林業、司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村支書或村主任負責各村,村會計和部分群眾代表參與。

(四)實行分級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調解工作。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糾紛,應當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村調解小組負責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解,村或農戶與鄉鎮企業、鄉鎮部門之間的土地流轉糾紛由鄉鎮調解。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土地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調解土地流轉糾紛,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土地轉讓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載明: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糾紛概況;(三)雙方提供的陳述和證據概要;(四)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認定的事實和經調解委員會認可的事實;⑤協議;⑥調解意見。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發送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備查。調解糾紛的證據收集材料、書面調解協議等相關材料應當歸檔並永久保存。

(七)每月5日前,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中心將糾紛調查和調解情況上報縣經管局。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鑒證制度

(壹)為減少合同糾紛和違法合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行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可以根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

(二)合同鑒證由鄉鎮財政所指定的專門鑒證人員辦理。取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申請合同鑒證,雙方應提出合同鑒證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對需求方的審查材料;

3.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4、二次流轉,承包人的同意文件;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核查管轄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事人補齊後予以受理。

(五)合同鑒證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和法規;

3、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合同簽署人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5.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書面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銷;

1.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2.存在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瑕疵,當事人拒絕改正的;

3.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後仍未補正的;

4、不能即時認證,且當事人不能等待;

5.其他依法不能鑒定的。

(7)需要調查當事人、合同標的及其他有關情況的,應當先進行調查,核實後再進行調查。經審查,符合核查條件的,予以核查。

(八)鑒證合同應當自受理鑒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