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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認證費

可以按最低人員標準申請。

壹般最低在2萬左右。

雖然現在國家對9000認證的費用有壹個標準,但是認證公司之間競爭很大,都是按照最低人員標準來計算的。20000左右就可以了。我們公司剛申請的,所有費用加起來19000。

年審費是第二次年審的時候交的,暫時可以忽略。

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是

員工人數不足65人,初審最低價12000元;

員工人數66-125,初審最低價18000元;

員工人數126-275,初審最低價21000元;

員工人數276-1000,初審最低33000元;

從業人數1001-4000,初審最低45000元;

員工人數超過4001時,每增加壹個審計師日,認證費至少增加2400元。

妳們公司小,壹天的認證時間就夠了。還有網上咨詢我也不懂。我是我們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者代表和內審員。

附件:認證機構公平競爭標準-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優化認證市場競爭環境,有效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引導認證機構成員自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以品牌、信譽、質量和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努力提高認證有效性,促進認證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和《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認證機構成員開展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第三條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規範。認證機構成員應當執行本準則,必要時配合協會開展相關工作。所有成員應監督本準則的實施。

第二章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為更好地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根據申請認證機構的規模(員工人數)並考慮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其他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

價格下限(總價,不含交通住宿)。

(壹)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最低價格:

員工人數不足65人,初審最低價12000元;

員工人數66-125,初審最低價18000元;

員工人數126-275,初審最低價21000元;

員工人數276-1000,初審最低33000元;

從業人數1001-4000,初審最低45000元;

員工人數超過4001時,每增加壹個審計師日,認證費至少增加2400元。

(2)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最低價格: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環境因素的復雜程度,按照高復雜、中復雜、低復雜設置最低價格:

員工人數不足30人,初始最低價格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從業人數31-1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從業人數1,01-5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4.8萬元、3.8萬元、2.9萬元;

從業人數501-20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6.8萬元、5.5萬元、4萬元;

員工人數超過2001時,每增加壹個審計師日,認證費至少增加2400元。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最低價格:

根據申請認證機構的不同風險等級,按照壹、二、三級風險等級設定最低價格:

員工人數不足30人,初始最低價格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從業人數31-1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從業人數1,01-5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4.8萬元、3.8萬元、2.9萬元;

從業人數501-2000人,初審最低價分別為6.8萬元、5.5萬元、4萬元;

員工人數超過2001時,每增加壹個審計師日,認證費至少增加2400元。

(四)兩個系統聯合審查的最低價格為相應兩個單系統最低價格之和的75%;三系統聯合評審的最低價格為相應三個單系統初審價格之和的65%。

(5)監審最低價為65438+相應初審最低價的0/3;重新評審的最低價格為相應初審最低價格的2/3。

(六)考慮到管理體系所涵蓋產品的特點、復雜程度和行業風險,其他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最低價格可在上述限價基礎上提高。

第五條認證機構在實施相關認證活動時,應當承諾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費用標準,實際認證費用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價格。

第三章實施和監督

第六條認證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10前,向協會報告上壹季度認證價格的執行情況。需提交的內容包括:季度許可證發放總量、執行本規範最低價格的項目數量、未執行本規範最低價格的項目數量,其中未執行的項目應列出認證機構名稱、認證類別、認證機構規模、環境因素復雜程度和行業風險等級、認證費用及未執行本規範最低價格的原因。

第七條認證機構應當壹次性繳納65438萬元以上的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拒絕繳納公平競爭信用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會員資格。

公平競爭信用保證金由協會設立的專門賬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競爭信用擔保產生的利息應當返還認證機構。

第八條協會通過組織同行評議,定期或不定期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各認證機構應當信守承諾,模範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和本規範的要求,積極向協會舉報其他認證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條協會對舉報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認證機構實際認證費用低於最低價格的,或者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不低於最低價格的,在壹個認證周期內以明顯偏低的價格向同壹客戶提供其他認證服務的,視為價格違法。

第十壹條鼓勵社會各界監督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的執行。

第四章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協會對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價格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壹)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者調查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壹年內價格違法行為數量較少,涉及組織規模較小,尚未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給予書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協會責令立即糾正價格違法行為,給予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以65438元+0-30000元的罰款。

1.在監督檢查或者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壹年內有多次價格違法行為,在行業內造成壹定負面影響的;

2 .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

3 .隱瞞或拒絕報告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三)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壹年內頻繁違反價格規則,並在行業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法行為,並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00-65438+萬元罰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協會理事會批準,將該人除名,並公開通報其違反公平競爭規範的事實,繳納罰款人民幣65438+萬元。

1.在監督檢查或者調查過程中,發現認證機構壹年內頻繁發生價格違法行為,嚴重違反本規範,社會影響惡劣的;

2.壹年內2次未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3.壹年內隱瞞或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2次的。

對於拒不支付違約金的違規認證機構,將從其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並責令其補足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第十三條認證機構協會對違反本規範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違規處理通知書》後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投訴。

協會應當對投訴內容進行重新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告知投訴人。

必要時,協會可以將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提請常務理事會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認證機構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

第十五條違約金原則上用於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包括獎勵反映認證機構已核實價格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的,壹次性獎勵30%的罰款;不繳納罰款的,給予壹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六條協會應當及時報告認證機構執行本規範的情況。

第十七條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之壹,所需經費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解決,不得向其他會員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協會對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信息必須保密。

協會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準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協會會長簽署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壹條本規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

2006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