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如何辦理長春市公房權利證書

如何辦理長春市公房權利證書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幹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流通,鼓勵商品住房特別是經濟適用住房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部分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4]23號)精神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括

包括安居工程、困難群眾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可以上市出售。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上市出售:

1,戶籍在凍結區且已納入拆遷公告;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的;

4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賣方應按規定繳納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 m2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5%繳納。出售房屋所得收入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繳納收入。

家庭已購買上市後壹年內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家庭在購買出售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前壹年內已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調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以轉讓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查評估,轉讓方按評估金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收益;轉讓雙方應支付成交額0.25%的交易費。其余收益歸轉讓方所有。

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有償轉讓其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需繳納下列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房按65438+成交額的0.5%征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征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轉讓現有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成交額的1%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收益按1%的營業額征收。契稅按營業額的3%征收。如果賣方是個人,則加征1%的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包括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收和行政費用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滿壹年的,在出售時按成交價扣除原購房款後的差額征收;購房後居住1年以上的,出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自建房出售時免征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征。

契稅:65438+營業額的0.5%。

個人所得稅:65438+營業額的0%。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成交額的1%向買受人征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普通住宅轉讓的,出賣人按成交額的1%繳納土地收益。

房地產交易稅費

房產調換時,根據差價按規定收取相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和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

規範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標準化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從事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資等部門不再收取房地產租賃相關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有關部門對工業企業租用非住宅房屋應給予優惠政策。

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允許先租後售。

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可以由開發商先行出租。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購買,租金可以抵消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房。

可以把積壓的商品房變成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政策性安置房,並落實相應政策;也可以比照經濟適用房價格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房按規定限價銷售的,在65438+2000年2月31之前,免征銷售環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費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房僅限於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尚未出售的。

空置商品房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稅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在允許範圍內對貸款額度和期限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對保障性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土地位置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保障性住房出售和預售的審批中,凡超過最高限價的,壹律不得出售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根據《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保障性住房的成本要素按照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住房進行分類。

改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範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成立專註於房地產吞吐業務的專業中介機構,給予稅費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成立房地產拍賣行;成立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稅收、土地收益和售房收入,按房地產管理。

管理部門收集。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交易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征收相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相關市政部門

應按照分工,積極配合實施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壹:《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壹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壹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銷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幹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首次進入市場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按當地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和集資合作住房。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部門應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購公有住房和已取得房產證的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不允許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待售:

(壹)戶籍在凍結區並已納入拆遷公告範圍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賣方應按規定繳納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出售房屋所得收入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繳納收入。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征收下列稅費:

對購房後居住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購房款中扣除出售時的營業稅。

評估原價後的差額。

購房後居住壹年以上的,出售時免征營業稅。

免征土地增值稅。。

(4)契稅按65438+營業額的0.5%征收。

(5)個人所得稅按1%的營業額征收。

(6)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成交額的1%向買受人征收。

鼓勵職工家庭通過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改善居住條件。

用房上市,賣房換房。家庭在上市出售後壹年內已按市場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或者家庭在上市出售前壹年內已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調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銷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登記表》和《已購經濟

房屋上市登記表》涉及有關單位和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管

買賣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進行現場勘察評估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屋買賣當事人應按規定到市。

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和收入,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

管理部門征收或者收繳。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房屋維修。

上市出售前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 * *部位* *設施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轉移。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理調節住房余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幹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

讓管理層。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由市房管部門直接管理和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承租人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產權單位同意按規定將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四條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遵循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信用原則。

第五條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得轉讓:

存在租賃糾紛;

危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轉移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公有房屋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郵票

過戶雙方持登記審批表、過戶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人為外地人員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明或其他合法租賃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已拆遷),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進行現場勘測、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轉讓意見,並征收相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雙方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營業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余轉讓收入歸轉讓方。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繳納稅款和收入。

第十壹條未按規定轉讓公有房屋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產權單位可以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公有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要以約定的新房為標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