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力度;行政處罰的效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壹般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不構成犯罪,應當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行政處罰法6月1996+10月1生效。目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壹、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必要性
完善法律需要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布了許多行政法規,其中有許多涉及行政處罰。這些法律法規都經過了實踐的檢驗。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增長率逐年提高,個人和各種企業的收入也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增加。原來的部門法在處罰方面不適應環境的變化。因此,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壹)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有利於更有效地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
行政處罰法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上新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相應的法律法規也要相應調整,懲罰力度要大,讓“黑網吧”等新的社會問題不再重演,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
(2)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有利於更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目的之壹是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現有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使得很多不法之徒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損害其他公民的權益。如果不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加嚴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才能徹底杜絕“黑診所”和“黑加工點”,才能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有利於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由於行政處罰效力不高,處罰制度不完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由於財政制度和立法不配套,行政機關對罰沒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為非法截留、資助、引誘對方非法獲取財力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必須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任務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有利於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現代政府有四大職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政府要想充分發揮四大職能,更大程度地保護人民利益,就應該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嚴厲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生活的穩定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當前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以來,對打擊行政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行政處罰涉及的領域很多,如稅務、工商、衛生防疫、交通運輸等。每個部門都有不同的行政規定,具體操作起來還是有很多問題。
(壹)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行政處罰效力低,無法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得不法分子打擊無休無止。比如非法獲得的利潤和執法人員受到的處罰差距很大,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者就會選擇鋌而走險。盡管他們中的許多人受到了懲罰,但相對較弱的懲罰使得杜之的非法現象層出不窮。處罰力度相對較弱,從下表各法律法規對常見問題的處罰標準可以看出:
《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1989開始生效。其他法律法規雖有修改,但也不能完全保證與時俱進。因此,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必須針對實際問題,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
(二)實際行政處罰水平不高。
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程序實踐水平低,行政執法行為不規範。主要體現在執法人員素質低,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實際要求相差甚遠:壹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中,只有少數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法學畢業的人就更少了;二是執法隊伍知識結構不合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經濟糾紛,這就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和外語。但是,真正懂法律、經濟、外語的人不多,兩者兼而有之的人就更少了;第三,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的頻繁和社會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違法犯罪手段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具備過硬的專業能力。但是,執法人員的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它使壹些執法人員貪圖享樂,收受賄賂,為壹些違法者逃脫法律制裁,成為金錢和人情的俘虜,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此外,壹些執法人員未經相應領導批準私自作出決定,或未經集體討論作出重大處罰,或在調查當事人後過早下結論,或壹些人違法亂紀,以權謀私,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行政處罰的效力。
除了執法人員自身的因素,執法條件的局限性也限制了行政處罰的有效性。壹些執法機關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聘用非公務員執法的現象比比皆是;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短缺,辦案經費得不到保障,難以及時辦案;壹些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後,沒有使用先進設備辦理業務,難以滿足辦案要求。這些都不利於提高執法效率。
(3)行政處罰的責、權、利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但是,現行的《行政處罰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現有執罰機關的混亂現狀。壹些機構通過規章的委托,變相獲得了刑罰執行權。這些執罰機關龐雜,在執罰過程中存在交叉或執法漏洞的問題。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設定了行政處罰權,產生了大量的執罰部門,包括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業行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等。由於刑罰隊伍的復雜性,職能交叉重疊在所難免。對於壹些違法行為,由於執法風險大、效益小,處罰執行部門推諉扯皮、踢皮球;對於壹些含金量很高的違法行為,處罰執行部門爭權奪利,競相處罰。同時,由於執罰部門過多,部分部門執法人員數量不足,執罰活動依靠突擊執罰、聯合執法完成執法任務,嚴重影響執法效果。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措施
(壹)提高處罰標準
每壹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經歷了壹定的過程,符合壹定時期內當時的經濟狀況和社會環境。我們已經意識到,社會環境變化的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在經濟增長率壹直保持較高水平的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要隨著社會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而不斷調整和完善。就行政處罰而言,有些部門甚至還在沿用幾十年前的規定。這些規定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現實問題難以達到理想的懲罰效果,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已不能適用於當前形勢。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給予犯罪分子足夠的威懾力。
1.提高罰金標準
關於行政處罰,很重要的壹條就是罰款。很多法律法規制定的罰款標準,都是根據法律制定時的物價水平。隨著時間的推移,價格水平發生了明顯變化,但執法依據仍然是當時法律規定的標準。所以,違法者沒收的錢與他們所追求的高額利潤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物價水平在變,幣值也在變。現在的貨幣價值與法律制定時有很大不同,在實施懲罰時應充分考慮這種差異。
此外,如何界定非法所得也是實踐中的壹個重要問題。例如,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法》第11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予以取締,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界定過少,相應處罰較輕;無法界定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以現在的經濟水平,根本達不到懲罰的目的,更談不上提前遏制的效果。
因此,貨幣刑必須提高處罰標準,這樣處罰才能達到相應的目的。比如,對於亂張貼小廣告的問題,目前執法部門采取了各種措施取締違法小廣告,但只對責任人進行少量罰款,或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清除違法張貼的小廣告。這並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使得小廣告的問題無法根治。主要原因是懲罰力度不夠,不能給犯罪分子足夠的威懾力。目前北京市計劃審議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草案,亂張貼小廣告最高罰50萬。我們認為,這種懲罰將給予罪犯足夠的權力,以事先威懾他們。
2.加大非貨幣處罰力度
除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外,還可以采取其他處罰方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這些處罰手段本來就很厲害,但是處罰之後並沒有對違法者的業務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很多類似的違法事件之所以屢屢發生,是因為對違法者的懲罰和制約力度不夠。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處罰相對較輕,缺乏足夠的威懾力,給了違法者多次以相同手段實施犯罪的機會,而國外的很多法律則較為嚴格。比如美國法律規定,制售假貨無論數額大小都是犯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654.38+0萬美元以下罰款,5年以上監禁。如果有造假的犯罪記錄,罰款可達500萬美元。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恰恰忽略了制假售假的危害,對制假售假的處罰相對較輕。這讓很多無法無天的人敢於踐踏法律的尊嚴,多次違法。
(二)豐富懲罰手段和方法
很多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認為現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處罰違法相對人。因此,我們應該修改和調整現有的懲罰方法,並增加壹些新的。對於行政處罰的手段和方法,可以采用分類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種行政處罰手段進行分類。比如紀律處分、財產處分、行為處分、人身處分等。並輔以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傳喚、訊問和拘留處罰取證制度等輔助措施。這樣,通過多種懲罰方式的組合,達到懲罰的目的。
(三)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專業水平,加強思想教育:壹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和執法水平是關系到法律能否實施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確保在執法中,做到清正廉潔,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思想政治教育要經常化、制度化,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全面提高。二是建立執法問責和獎懲機制。這包括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於職守、圓滿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執法不嚴、違法亂紀、徇私枉法的人員進行嚴懲,並將處理信息載入檔案,與晉職、增資、晉級、重用等掛鉤。還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判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如果出現錯案,追究到底,絕不姑息。該獎的要獎,該罰的要罰;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執法人員也學習法律知識。適當提高執法人員待遇,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執法人員的入口關住,同時要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堅決調離執法機關。同時,制定規章制度約束和規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真正實現有效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我們還應該嚴懲那些以權謀私的人,以確保壹支良好的執法隊伍。
(四)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遇到麻煩不要互相推諉,要互相配合,切實保證執法的有效性,對互相推諉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應通過制度規定執罰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將部分執行權的執行歸還給行政機關,以減少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數量。這樣既能保證法院的超然地位,又能使更多的行政執行得以順利執行,從而提高行政執法的效果和效率。
法律法規的完善需要壹定的過程,制止違法犯罪現象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只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行政處罰的有效性,違法現象就會不斷減少,社會安定團結和諧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就會實現。